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技专项资金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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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技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四方合作”强化科技 创新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3年)(新政发 2022 49号)、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 (2021-2025年)(新政发(2021) 23号),以及乌鲁木齐市贯 彻落实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 年)实施意见(乌政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对照自治区 财政设立的“两区科技发展资金。我市配套设立“乌鲁木齐市,两 区建设科技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 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专项资
2、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两区”建设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 落实国家、自治区部署的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丝绸之路 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任务,聚焦支持“两区”重点科技 创新项目,支撑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迈上新台阶。第二章职责分工年)实施方案相关政策要求,对经登记备案认定的国家、自治 区、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异孵化器、离岸孵化器)、科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考核评估,对通过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参 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予国家级50 万元、自治区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资金支持,对同时获得国 家、自治区、市级的,按照获得最高层
3、次支持,不重复奖励。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支持方向:支持经我市认定的市级“两区”范围内新型研发机 构、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对获得国家认定的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奖补支持。相关条件:对经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机构、企业重点实验室和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建设引导资金支持, 建设周期2-3年,按照实际需要以事前直接补助拨付资金。对企 业牵头建立,获得上年度国家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 心等创新平台参照相关政策,给予奖100万元补支持。(四)科技人才引进培育行动L支持科技专员服务企业支持方向:按照乌鲁木齐市企业科技专员行动实施方案, 以
4、企业科技专员制度为载体,围绕“两区”支柱产业和重点优势产业 发展需求,遴选疆内外创新人才派驻“两区”创新创业企业担任企业 科技专员,以重点项目为纽带,帮助梳理企业技术需求、协助规范 企业内部科技管理,参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平台建设,指导 企业解决生产工艺和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难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 用,提升“两区”企业竞争力。相关条件:对通过财政科研项目立项程序后确定的企业科技专员项目,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用于支持科技专员开展 企业服务工作条件保障支出。2 .培育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方向: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依托科技人才计划,大力培 养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和
5、科 技创新团队等,以项目方式,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相关条件:对通过财政科研人才相关项目计划立项程序后, 确定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按照相关人才计划,以事前直接补助方 式给予资金支持。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下达拨付第十条“两区”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两区”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其他支持方向采取项目法。根据不 同项目类型特点,资金采取前补助方式资助的,费用支出范围、 标准、预算编制、调剂等应严格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 相关办法执行;资金采取后补助与奖励性资助的,由项目单位统 筹使用,支出必须用于科技创新。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 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合
6、同书签订后30日内,将财政科 研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 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 转拨资金。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市科技项目预算绩效管 理制度,设定年度绩效目标,并设立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对项 目负责人开展定期监督,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 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严格依据任务书审核确定绩效 目标,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绩效目标表。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奖励项目的专项资金核查是项目综合绩 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验收提供的项目资金决 算报表,作为项目结题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对决 算报表内容的真实
7、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适时 组织抽查。第十三条 设立科技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费用,用于第三 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专家评审等。市科技 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两区”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对偏离绩 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预 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建立与“两区”园区的工作联动机制,“两区”科技 项目遴选采取园区推荐方式。指南发布后,由园区按照资金重点 支持方向、相关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园区应设立配套资金给予 支持,市科技部门根据各园区推荐项目及园区实际支持情况给予 联动支持。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
8、主体,要严 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两区”科技专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核算规范、专款 专用。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市财政局、科技局对“两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第十七条 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计中介 机构等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参与主体实施资金管理方面的科研 失信评价和记录。依法建立科研失信的不良信用记录,对严重不 良信用记录单位和人员,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 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 定,完善监督监管机制,提高对科研人员
9、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 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应积极配合有 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三)违反规定转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虚假承诺配套资 金、自筹资金不到位;(五)未按规定执行、调整预算;(七)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A)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 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出现上述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市科技局、财政局将视
10、情 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不通过验收、 追回拨付资金、在一定时限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对按管理规定实用项目资金和不按规定进行会计 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可 以终止项目,并按相关规定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缴回剩余或全部 财政资金,统一上交市财政局。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纳入 科研失信名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鼓励高新区(新市 区)、经开区(头屯河区),按照自治区深化四方合作”强化科 技创新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3年)、乌昌石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
11、021-2025年)文件精神, 以及本办法重点方向,设立本园区“两区”建设科技专项资金,应 当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起施行,至2025年12月 31日终止执行。第三条“两区”建设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充分体现政 府目标导向,遵循“科学安排,引导投入、激励创新、多元投 入、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通过联动支持、 滚动支持等支持体系,为“两区”推进社会稳定、培育发展现代 化产业体系、民生改善提供全方位科技支撑,促进“两区”打造 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区。第四条“两区”资金由市财政局和科技局按照职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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