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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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花都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编制目的1.1 编制依据适用范围1.2 分级标准处置原则2组织体系应急指挥体系2.1.1 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设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1.2 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职责和组成技术支撑工作2.2 、预警、报告和评估监测3.1.1 报告责任主体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内容3.2 预警在事发地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2.1.3.3 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组派应急队 伍,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回、下架、封存涉事疫苗、原 料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2.1.3.4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 关医疗机构,
2、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疫苗安全事件 患者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2.1.3.5 应急保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发展改革、交通 运输、公安、财政、海关等部门配合,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 征用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妥善安置受影 响人群,维护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 会稳定;负责出入境应急设备、物资通关保障工作;组织区级应 急医药储备调拨和保障,加强疫苗使用管理。2.1.3.6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 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配合,涉外、涉港澳台时包括区政协港澳台侨 外事委。根据省、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信息,组织协
3、调新闻 媒体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2.2技术支撑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向上级部门请示疫苗应急抽样事项、依据 上级部门批示开展疫苗应急抽样、协调联系疫苗应急检验机构、 安排疫苗送样等事项,并负责数据和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组织 开展事件的性质、发展趋势、危害影响等评估研判,必要时请市11 市场监管局协调派遣相关专家组前来指导应急处置工作。3监测、预警、报告和评估3.1 监测疫苗上市持有人、接种单位和疫苗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日常疫 苗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 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 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
4、门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疫 苗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认 真排查和消除疫苗安全风险隐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 位加强疫苗冷链储存运输规范管理和接种规范管理,加强疫苗储存 运输管理人员和接种人员专业培训,提升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水平和 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出现疫苗安全事件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区市场 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和相关业务监管部门。3.1.1 报告责任主体(1)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2)发生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3) AEFI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机构;(4)各级市场监督管理
5、部门;(5)其他单位和个人。3.1.2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内容(1)发生疑似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组织调查怀疑与12 疫苗质量有关的信息;(2)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3)上级领导对疫苗安全事件作出的批示;(4)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5)国内外有关部门通报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6)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疫苗安全质量事件信息;(7)属于或可能形成疫苗安全事件的舆情信息;(8)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3.2 预警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部门应对疫苗 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 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
6、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 评估意见,由区指挥部发布疫苗风险预警或指导信息,通知疫苗 安全事件应急相关部门和可能发生事件单位采取针对性防范措 施。同时,针对可能发生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 令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 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3.3 寸艮告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1)初报。疑似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尽快 掌握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原则,严格 落实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和信息“统一归口管理”,按照程13 序报送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 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
7、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 单位、医疗机构、疫苗委托配送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市场监 管局、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全区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疑似疫苗安全问题 或接到疫苗安全事件举报后,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在1小时内通 报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接到疑似疫苗安全问题或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2)续报。初报后,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 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 报有关信息。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较大 疫苗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 展或可确定关键性
8、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3)终报。应于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4)核报。接到要求核报的信息,区市场监管局要迅速核 实,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对国家、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和区委、政府要求核报的信息,需在15 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需在30分钟内上报。 对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核报的信息,需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 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需在1小时内反馈。3.3.2 报告内容和方式14 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重 大信息报告表(附件2、3)形式报送,分为初报和续报。初报 后,根据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
9、报。初报内容包括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 势等。续报内容包括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 分析等。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突 发事件信息报告(附件4)形式报送。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报送信息时,可先通过电 话、粤政易、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后续及时报送 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 保密有关规定处理。3.4 事件评估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件 评估或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 是否为疫苗安全事件,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区人民政
10、 府,请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 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 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一15 4分级响应4.1 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 际联席会议部署要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指挥下,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区人民政府 成立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区应急指挥部执行I级响应, 立即按程序开展处置工作。4.1.1 区应急指挥部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通知
11、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接种单位立即停止 采购、配送、使用涉事疫苗;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 查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并进行汇总统计;对本区行政区域 内相关疫苗不良事件进行统计。4.1.2 事发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单 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 局的部署要求落实工作;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 依法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4.2 II级响应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指挥下,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 区
12、人民政府成立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区应急指挥部执 行n级响应,立即按程序开展处置工作。16 4.2.1 区应急指挥部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接种单位立即停止 采购、配送、使用涉事疫苗;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 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并进行汇总统计;对本区行政 区域内的相关疫苗不良事件进行统计。4.2.2 事发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单 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市市场监 管局的部署要求落实工作;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
13、疗救 治;依法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4.3 III级响应发生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统一指挥下,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区人民政府成立区 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区应急指挥部执行m级响应,立即 按程序开展处置工作。4.3.1 区应急指挥部收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通 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配送企业、接种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 使用涉事疫苗;组织对疫苗生产、配送、使用进行现场调查;依法 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涉事疫苗 进行就地封存、核查疫苗采购和配
14、送渠道、追踪流向并进行汇总统 计;对区内相关疫苗不良事件进行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市17 市场监管局。4.3.2 事发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单 位,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工 作;协调区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相关部门对 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疫苗的名称和生产 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对相关 疫苗的生产、流通环节开展现场调查;监督企业召回涉事疫苗;按照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组织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涉事疫苗留样 进行抽样送检。相关信息及时报
15、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4 IV级响应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在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指挥下,区市 场监管局应及时请示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 求,区应急指挥部执行W级响应,立即按程序开展处置工作,并 向上逐级报告事件处置情况。4.4.1 区应急指挥部收到市市场监管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 间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 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企业和接种单位立 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现 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疫苗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 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组织对疫苗的配送、 使用进行现场
16、调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18 制措施,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 道、流向追踪并进行汇总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4.4.2 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并及 时续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市场监管局对事件处置给予指 导和支持。4.4.3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每日将工作信息报 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每日编发疫 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附件4),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及区 委、区政府,分送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4.4.4 区应急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 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17、4.4.5 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医疗救治组协调派出医疗专家赶赴 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4.4.6 根据事件情况,派出事件调查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必 要时请市市场监管局协调派遣相关专家组前来指导应急处置工 作;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况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4.4.7 危害控制组核实涉事疫苗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 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 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抽样送检。4.4.8 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召开会议,对 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4.4.9 新闻宣传组经上级应急指挥部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19 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
18、公布咨询电话,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时、 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 论引导工作。4.4.10 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疫苗接种者亲属安抚、信访 接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4.5 响应结束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处 置结束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 除应急状态。区应急指挥部应积极与上级应急指挥部沟通做好各 项工作交接,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指导意见做好后续工作。4.6 信息发布4.6.1 发布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4.6.2 发布要求I级响应由国务院以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发 布相关信息。II
19、级响应由国家药监局发布相关信息。III级响应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部按预案要求发 布相关信息。IV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关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4.6.3 发布形式20 报告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报告内容和方式3.4 事件评估4分级响应4.1 I级响应II级响应4.2 III级响应IV级响应4.3 响应结束信息发布4.3.1 发布原则发布要求4.3.2 发布形式5风险沟通5.1 沟通目的沟通原则5.2 沟通方式6后期处置6.1 事件评估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 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5风险沟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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