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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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数据条例(2022年10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资源第三章发展和应用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第五章促进和保障第六章数据安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合法数据权益,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推动全国数字化发展标杆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境,促进农业产业和乡村治理数字化。第二十四条本市构建以多源数据为基础的数字征信体系, 支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征信机构发展。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征信数据在金融
2、领域合规运用,推动 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运用增信措施,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宽融 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提高民生 领域数字化水平,推动数据赋能生活数字化转型。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设城市生活服务总 入口,提供面向自然人的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旅游 休闲、文体教育、政务办事、民生服务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持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网站、手机应用程序、有线电视、 智慧终端等面向数字化转型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适应性改造。鼓励 企业运用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促进数字技术和政府管理、服务、运行深度融合,推
3、动“一网通 用” “一网通办” “一网统管”协同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数字城市运营管理中心,通过治理数字 化转型驱动城市治理模式创新,构建集态势感知、分析研判、联 动处置、监督问效、数字赋能于一体的城市数字化治理新格局。第二十七条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智能社会 治理实验,围绕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社区治理、城市管理、 环境治理、体育等领域搭建典型的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在智 能社会治理中的应用,探索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的标准、规范和政 策措施。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度参与国家 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分中心与行业分中心 建设。鼓励开展工业大数据应用试点示范
4、,推广工业大数据应用方 法。鼓励工业企业参与工业互联网数据权属确定、价值评估、资 源交换、应用创新、效益共享等机制研究。第二十九条本市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城市信息模型基 础平台,探索建设数字李生城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建筑、水系、地下空间、城市部件等 要素在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实现空间落位、数字建模、数据融 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业务需求 开展多领域数字李生应用场景建设。引导社会主体利用数字李生 城市资源、参与数字李生城市建设。推动以数字李生技术支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建可看、可 感、可知的数字李生古城,为公众在线探索古城印迹、漫游苏
5、州 园林、体验苏式生活等提供沉浸式互动体验服务。第三十条 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合法、正当 的方式加工和利用数据。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 公共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增值利用和创新应用。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组织依法整合 行业和企业数据,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在利用数据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应 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平 等条件的对象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 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 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
6、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 人有权要求数据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数据处理者仅通过 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 健全数据市场运营体系,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参与数据 要素市场建设。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 场主体,鼓励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 务,并依法、有序参与数据要素市场交易。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直接购买、利益 分成等多种形式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第三十四条本市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
7、全可控、可信、可追溯 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 并采取措施依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商务信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第三十五条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 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算法审查、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 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 业服务。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数据提供 方说明数据来源,履行交易双方身份核验、交易记录留存等相关 义务。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数据交易活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禁止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
8、私和商业秘密 的;(二)包含未经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本市探索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构建数据资 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反映数据要素资产价 值。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数据交易价格评估 导则和交易价格评估指标。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监管,规范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服务机构、 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交易数据真实性、准 确性、时效性、完整性。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及时评价数据应用服务,反馈数据质量和 数据利用成效。第三十九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数据交易纠
9、纷解决机 制和渠道,制定并公示纠纷解决规则。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发生 纠纷的,可以提请数据交易场所进行协调处理。鼓励建立数据交易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第四十条市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 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科学评价各县级市(区)、各部门、 各领域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第五章促进和保障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基础 设施发展以及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形成数据网络和数据枢 纽。本市推动城市管理、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 防灾等领域智能感知终端统一管理和数据汇聚,构建城市智能感 知网络体系。鼓励重点领域、重点产业融合数据、算法、算力和应用场景, 建
10、设综合性应用集成创新平台。第四十二条 本市统筹数据中心建设,优化数据中心空间以 及功能布局,推动老旧数据中心转型升级,引导数据中心向绿色、 高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打造数字经济发展算力底座,增强集约化、规模化算力供给 力,提升全市算力供应多元化水平。加快算力基础设施共享布局, 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建设,支持建设大 型、超大型绿色低碳算力中心。第四十三条公共数据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财政预算,确保稳定而持续的经费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数字化转型和数据 要素开发、增值,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统筹引导,提升投资质量和 效益。市、县级市(
11、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政府采购 政策,加大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支持对数据创新 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第四十四条 对全市重点数据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市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据企业发展壮大,扶 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龙头企 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 展,支持数据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将数据领域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数据人才评价和激 励、服务和保障机制。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2、应当 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 席数据官由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担任。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 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数据专家委员会。数据专家委员会为本市 数据工作提供专业意见。第四十八条支持数据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的建 设和发展。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 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并推动实施,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和建议, 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会员依法开 展数据相关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协
13、 同推进数据分类分级、交易流通、安全等数据相关标准的建设和 管理,推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企业参与制定国际、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第五十条建立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 数据产生、处理、流通等各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与数据相 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规范,促进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大数据技术研发投入,开 展数据技术创新研究和数据关键技术攻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 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数据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 为。第五十一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管理
14、工 作监督检查机制。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县级市(区) 开展公共数据工作的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定期开展公共 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管理能力评价。第五十二条 加强数据领域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教育、 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将数字素养教育纳入公共 管理和服务机构教育培训体系。第六章数据安全第五十三条本市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处理者是数据 安全责任主体。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 责任。第五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以下 义务,保障数据安全:(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机制;(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
15、培训;(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泄露、 篡改、毁损、丢失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四)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五)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 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六)对数据处理全流程进行记录,保障数据来源合法以及 处理全流程清晰、可追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在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前款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五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明 确双方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受托方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
16、 者向他人提供数据。第五十六条本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落 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动本地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数据分 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 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定期 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 估报告。第五十七条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 门,依法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 制,加强本地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和预警工 作。依法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17、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安 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部门 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 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五十八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工作,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 强化数据出境安全监管。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建立数据隐私保 信息保护法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数据发展和应用,数据 要素市场培育,数据促进和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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