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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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运营和管理,保障入住老年 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 政部令第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 构综合监管的通知和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和终止、扶持 发展、运营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 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在10张以 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四条县
2、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 导、监督和管理。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人社、卫 健、医保、财政、审计、市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 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 录。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 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 样等制
3、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 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 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
4、件应急预案,在 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 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 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 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 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 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 隐私。第四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 供便利。第四十三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 运营风险。第四十四条
5、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 务管理,使用规范的财务票据。养老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 县民政部门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如实报告机 构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入住老年人或者其 代理人通报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核实处理 有关问题。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生争议的,可以 通过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日常管理提供 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对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人员配备、服 务范围、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 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利用
6、大数据平台加强对养 老机构服务质量、投诉举报进行实时监测并建立养老机构监 管信息公示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 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增加抽 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 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 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 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 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第
7、四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 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进 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对外公示,并作为对养老机构立 项、争资、资助、考核评价的依据。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 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收支结余不得用于 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管控,依法 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 每季度主动公开信息,并报送资金开支自检表。第四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建 设用地进行审批登记、规划报建、土地核验、规划条件的核 实工
8、作。县住建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 监督,对养老服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应当对养老 机构的消防进行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县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劳动用工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县卫健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 许可备案、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负责做好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 监管。县医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医保定点政策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财 务状况以及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 会公布审计结果。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办理登记、服务
9、收 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公安、应急管理、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第五十条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 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核实、处理;属于市场 监管、卫健、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移交 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五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由民政 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养老机构联合执法检查。各相关 部门单独开展的养老机构专项执法检查,须将检查结果及时 通报县民政局。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 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 本
10、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发改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本级预算内基 本建设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 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负责指导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 护理费收费标准。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 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 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 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 力和服务管理效率。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
11、构服务质量、安全、运 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 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 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改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 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进行监督管理。人社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 督管理,负责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 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审批、用地 供应、不动产登记等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 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
12、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住建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 行监督,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工作。卫健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 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行业 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 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 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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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养老 服务机构 综合 监管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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