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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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第一编民法概论1 .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 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2 .民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事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性涉及:以财产关系 为客体;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民事财产关系, 涉及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 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
2、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涉及物质财产占有 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涉及商品互换关系、遗产 继承关系、抚养关系。(2)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性涉及: 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民事人身关系,涉及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 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身份关系, 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涉及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1)民法的直接 渊源,即制定法,在合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涉及法律和准法律。法律,是指国家立 法机关指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献。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 综合性单行法等。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献。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U如国务院 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献;地方性法规等。 (2)民法 的间接渊源,即习惯和法理,在合用上
4、具有补充性、间接性。其中,习惯是指人类社会生活 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法理,就其形式而言,是指学者的学说和法官的判例。 以将条件分为:肯定条件、否认条件。27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 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期限对法律效力所起的不 同限制作用,可以分为:延缓期限、解除期限。28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 为,8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其特性如下:代理人须在 代理权限之内实行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 具
5、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分类如下: (1)以 产生代理权的不同为根据,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以代理权限 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特别代理。(3)以代理权是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 可以分为: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4)以代理权是由直接授权产生还是由转托产生为标 准,可以分为:本代理、再代理。29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 地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达成被代理人所希望 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如下:(1)不得擅自转委
6、托的原则;(2)严禁代理权滥用原则(代理权滥用涉及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3)严禁越权代理的原则;(4)严禁违法代理的原则。30 .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代理资格的丧失。 (1)委托代 理权消灭的因素,涉及: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毕;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 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 人终止。 (2)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因素,涉及: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 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 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因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7、。31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特性如下: 无权代理人所实行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性及要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行 为人(代理人)、本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第三人);行为人实行的“代理”行为不具 有代理权;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其分类如下:自始不具有代理权的“代 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 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消权;无权代理人的责任。32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 的特性,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
8、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 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一般要 件: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行为已经成立;行为人一般应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人所为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特别 要件:须行为人无代理人;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与理由;须本 人存在过失;须相对人为善意。 表见代理的效力:在相对人作出选择前,其性质应属 效力待定,是否有效取决于善意相对人的选择;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对相对人 而言,享有选择权即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33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连
9、续通过一定的时间,即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 度。9涉及三个要素: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该事实状态一直连续达法定期间;导 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其性质涉及:时效是一种具体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事件;时效具 有强行性。其分类如下:(1)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可以分为: 取得时效、消灭时效。(2)根据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时效、短期时效、长期时效。(3)根据时效所合用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普通时效、特殊时效。 时效的作用如 下: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保证交易安全;有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有 助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34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
10、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诉讼程 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其特性如下: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是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 领;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其分类如下:(1)普通诉讼时效,即一般诉讼时效, 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普遍合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讼时效。我国民法规定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合用于某些特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涉及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3)权利最
11、长保护期限, 是指法律所规定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23的,法院不予保 护。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起计算。35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 律制度。其法定事由涉及:不可抗力;其他障碍。诉讼时效的中止,可以合用于普通诉 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不能合用于202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36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通过的诉讼时 效期间全归无
12、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其法 定事由涉及:提起诉讼;权利人一方提出规定;义务人批准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中 断,可以合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不能合用于2023最长诉讼时效 期间。37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有合法理由,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期效期间予以延长。38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 态,连续通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 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通过发生实体权利消灭
13、的法律效果。(2)两者重要区别如下: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 权;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10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自身 两者的期间不同。诉 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合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 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两者的合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 法律保护的期限,仅合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 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权利实体民事权利作为合用依据。两 者的合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由人民 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管当事人
14、是否主张。 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从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 起算。39 .期限,是指可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 期限可以分为期日和期间。根据期限的拟定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约定 期限。11第二编人法1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涉及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 然人的姓名、身份证、户籍和住所是标示自然人身份的重要因素。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每个自然人都
15、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行为能力须达成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才可享有。4 .根据自然人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涉及: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涉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
16、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 效,其他民事活动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批准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未经法定代理人批准或 代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如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否则无 效。同时,相对人有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对该行为有撤消权。(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涉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5 .监护,是指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涉及法定
17、 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三种方式。6 .监护人的职责,重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2)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的侵权责任。7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其构成条件为: (1)须下落不明满2年。自然人离开 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经利害关系人 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8 .
18、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 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追索失踪人的债权。失踪宣告一经撤消,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 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收益交给被撤消失12踪宣告的人,并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 处置的具体情况告知该人。9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构成条件为:(1)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自音讯消失之次日 起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不是宣告
19、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 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批准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10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 日起自然终止;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但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消宣告死亡的结果如下:在财产关系方面,被撤消 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婚姻关系方面,婚姻关系自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 复;子女
20、收养关系方面,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别人依法收养的, 仅以未经本人批准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批准的除 外。11 .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主体,享有如下权利:工商经营权;起字号权;雇工 权;商标权。个体工商户,对其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12 .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权利:对承包客体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长期承包权;获得补偿救济的权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权利。农村承包经 营户,对其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13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其特性如下: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
21、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法人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法人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如下:(1)以法人设立目的及所依据法律的不同,可以将法人 分为:公法人(如国家机关)、私法人(如公司)。(2)私法人以其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学会等)、财团法人(如基金会、寺院、慈善 组织等)。(3)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等)、营利法人(如公司等)。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如下:根据法人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同,可以分为公司法人和非 公司法人。具体涉及: (1)公司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 人。具体涉及三类:全
22、民所有制公司法人、集体所有制公司法人、私营公司法人; 中资公司法人、外资公司法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人、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人; 单一公司法人、联营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13任 公司)。(2)非公司法人,是指公司法人以外的法人。具体涉及:机关法人(如立法、 行政、司法以及军事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如从事文教、卫生、新闻、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队法人(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 活动的法人组织)。14 .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场合;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5 .法人的变更,是
23、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 产或者名称、住所、从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涉 及:法人的合并和法人的分立。 (2)法人宗旨(经营项目的改变)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 更(如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合、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注册资金以及增设或撤消法人 分支机构等方面的变更)。16 .法人的终止,是指在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如依法被撤消、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因素等。17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 人的所有财产关系的法律程序。18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
24、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破产、被撤消或解散。法人的权利能力受下列限制:法人 性质的限制;法律、行政命令的限制;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19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始终、范围相一致。法人的行为 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来实现。20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公司法人对它的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1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如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合作公司。其特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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