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师《中国法制史》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拓展资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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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师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拓展资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有重大发展,特别是制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刑名和适用刑罚的原则,使中 国封建法典日趋完备。1 .“八议“入律”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 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 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 议勒,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
2、法享有免刑减刑的特权。这样,就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特权,更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三国时期,随着 儒家主张的“礼“,越来越多地纳人法律,为了维护在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世族贵族的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 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从此 时起直到明清,“八议”便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 .“官当“入律“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乂 具体体现。“官当
3、”作为项制度最早见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 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官当”后的损失则被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官当”制度明确细致,便于在实践中掌 握实施,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而“官当”与赎刑的结合,则使这种保护更加严密。在这一时期, 由F高官显爵几乎被世族贵族大地主所垄断,因此,“&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 段。“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朝的法律法典均予以沿用,对后世影响可谓之大。3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 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所规定
4、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 道,七日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 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南北朝时期,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和农民阶级反抗斗争的发展,封建统治者对于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 封建礼教的行为,给予严厉和残酷的打击。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含两大类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 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括了封建 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与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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