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馆)档案、资料接收(征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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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局(馆)档案、资料接收(征集)制度为了齐全完整地保存党和国家的档案史料,不断丰富馆 藏,更好地为构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建设服务,根据档案法 和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的规定要求,制订本制度。一、接收与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一)、以下范围具有永久、长期(3 0年)保存价值 的档案、资料。1、县委、县纪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机构及其直属的临 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2、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3、县委、县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 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形成 的档案。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
2、形成的反 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5、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集体单位和典型的私营企业 及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士形成的档案。6、撤销单位的全部档案。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资料。(二)、县委、县政府安排和县档案馆藏需要及其他特 定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二、接收档案的种类:1、文书档案;2、科技档案;3、会计档案;4、 声像(照片)档案;5、专门档案。三、接收档案的期限1、立档单位保管十年左右的档案,可随时接收进馆, 不受时间限制。2、撤销机关的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档案, 可随时接收进馆,不受时间限制。四、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案卷质量要求, 凡案卷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整理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后 接收。2、档案接收进馆,立档单位须随档案移交下列检索工 具和资料:组织沿革、全宗指南、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档 案保管期限表”、“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不归档 范围”、“单位大事记”。3、档案移交时,移交单位(或个人)与档案馆要根据 案卷目录当面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一式两 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保存备查。5、接收的档案进库时,接收人员必须与有关库房管理 人员履行清点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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