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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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 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发(2018) 14 号)、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 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为目标,用于普 惠金融发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企业上市、发展股权投资、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
2、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 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基本原则,确保 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 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二)区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财审局)对申报 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拨付对象及 金额后,报市财政局。(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拟奖励补 助对象及奖励
3、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奖 励补助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至 奖励补助对象。笫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主要用于市辖区,根据年度小额 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 务和贡献情况确定各自年度补偿额度。第六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专项资金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 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 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 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 1491号)、关 于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苏 发改信用
4、发(2020) 870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每年安排综合金 融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扬州企业征信服务体系 建设,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作用,打造综合性、 多层次、个性化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银企融资对接获得感和满意 度,助力扬州实体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提升。第二十三条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 于扬州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宣传推介、特色金融功能开发、系统 设施建设等方面。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扬州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推广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项目 经费支出标准,对项目支出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异议后,按流 程拨付资金至预算单位。第七章防范
5、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资金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关 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 5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 资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 153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精 神,每年安排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资金,加大防范和处置工 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 延势头,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第二十六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和宣传品印制、各类媒体宣传活动、开展业务培 训及长效防范体系建设等。通过广泛深入、细致入微的宣传,建 立健全防范长效机制,让广大群众了解非
6、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现 实危害,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铲除非法集资生存空间。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 况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经费支出标准, 对项目支出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异议后,按流程拨付资金至预 算单位。第八章金融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第二十八条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兴城先兴人”战略着力优 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政策意见(扬发(2017) 37号)及相 关人才工作要求,每年安排金融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以金融“十 百千”人才工程为重点,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发挥金融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第二十九条金融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党政机关 领导干部、经济部
7、门金融管理干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专 业人才培养,组织地方政府投融资、金融与资本运作、金融监管 与风险防范等专题研修活动。第三十条年度专题研修活动应纳入市委组织部年度干部教 育培训计划,且培训支出不得超过预算总额。培训主办单位举办 培训前,应提前拟定培训工作方案并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方可实 施。预算单位根据各类专题研修活动计划情况,按照培训工作经 费支出标准测算出专题培训活动经费总额,向市财政局申报培训 工作经费。市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后,向预算单位拨付资金。第九章绩效管理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 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评估、绩效目 标、绩效运行监
8、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 绩效管理体系。第三十二条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 其他相关部门应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 为一个完整评价期。市财政局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与专项 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 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金融发展导向,兼顾安全稳定目标。第三十三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 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 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 严重的,应当调整、暂停或停止项目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 市财政局。第三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
9、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对专项 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 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 市财政局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情况挂 钩,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要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用 途不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相关申报机构下一年度 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第十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
10、预算编制、执 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项 目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 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第三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申报单 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所申报项目资 料和所提供的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 行处罚。对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或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或其他相关部门、市财政局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 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
11、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 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 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市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 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2019 年6月28日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扬州市财政发布的关 于印发扬州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
12、知(扬 金监发(2019) 32号)同时废止。(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五)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以 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 资金管理;(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五)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审核与专项资金相关材料的 真实性;(六)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七)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章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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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 金融 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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