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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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支罚告(2019)18号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我支队执法人员于2019年 7月20日对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在丰都县高家镇汶溪村1 组建设的汶溪综合码头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如下环 境违法行为:汶溪码头运营期间,场界昼间噪声达71分贝,夜间噪声达 72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标准,影响了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L 2019年7月20日我支队对你 公司汶溪码头现场检查后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2019年7月20日在你公司汶溪码头
2、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 录相资料;3.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丰环 (监)字2019第JF07号);4. 2019年7月24日对你公司环 保经理李某经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 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我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 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 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 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5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 日起七日内,向我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可在收 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 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联系人:任华伟 电话:地址:号,邮政编码:408200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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