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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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版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二年 月1.根据第四条按照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际建筑 面积或实际专有部分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 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2、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际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大于第二条载明的建筑面积 或专有部分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 出3%部分的房价款买受人不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际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小于 第二条载明的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实际建筑面积一第二条载明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误差比= X 100%第二条载明的建筑面积实际专有部分面积一第二条载明的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面积误差比=X 100%第二条载明的专有部分面积2.双方
3、自行约定:o 第十二条商品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 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按照口已付房价款一倍 口买受人全部损失支付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4、发现除地 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设备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 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 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o(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
5、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 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全装修房的质量不能低于全装修样 板房的质量水平。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方式 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4) o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四,全装修房可另行签订附件。(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住宅建筑规范,标准编号 GB 50368-2005o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住宅建筑规范, 标准编号 G
6、B 50368-2005 o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 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 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 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 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
7、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 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保修责任(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 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 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五。在保修时间内维修的部位,经维修合格的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若买受人注销,则由 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上级公司)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
8、施的损害;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4 .o(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至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 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 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的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买受人按规定缴纳契税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出卖人应于避 日内办理好商品房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在商品住房交付后60日内,出卖人应办理好不动产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30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好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受人未按规定提交资料、未按规定缴纳税费、
9、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外)。非住宅的商品房交付后日内,出卖人应办理好不动产首 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好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受人未按规定提 交资料、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外)。如买卖双方选择了第七条商品 房交付条件第3项作为交房条件的,不受此款限制。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合同网签备案和登记手 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将买 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支付违约 金。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办妥合
10、同网签备案和登记 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支付违约金。3 . o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网签备案和登记 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 .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日(该时限应当与本 条第款1项中的时限相同)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买受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比率)向出卖人 支付违约金。2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能办理网签备案和登记之 日止,买受人每日向出卖人按己付房款的%。支付违约金(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 第二款第2项中的比
11、率)。3 . o (该约定 应与本条第二款第3项中的约定对等)。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双方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前向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由此产 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六条物业服务的约定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物业服务等级为 0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至 止,物业服务收费的形式为【1.包干制】
12、【2.酬金制】,收费价格为 元/月肝。2、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有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 告知买受人。3、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成立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会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六。第十七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
13、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 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 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物业服务用房;3 .o(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 .规划的车位、车库:;2 .会所:;3 .o第十八条买卖和使用承诺(-)出卖人销售承诺: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 人;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2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材料的内
14、容及全装修房的交付标准等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 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 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全装修房的样板房须保留至项目交付完毕。3 .出卖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 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出卖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 用途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有共用部位和 设施的使用性质。5 .出卖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处分。6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
15、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七。7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不能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或发生权属纠纷或 其他纠纷的,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 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 应当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及利息(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8 .出卖人在出售该商品房时,不得诱导、教唆、协助买受人违规获取购房资格。出卖 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应与买受人解除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有
16、 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买受人承诺:买受人在购买该商品房时,不得违规获取购房资格;买受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出卖人 应与买受人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对于全装修房,买受人原则上不得在交付后3年内进行二次装修。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 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 积承担义务。第十九条不可抗力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 责任
17、,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 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一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且都不 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自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买受人应当配合出卖人办理房屋登记撤销等手续,同时,出卖人应将购房款(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 退还给买受人。第二十条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 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
18、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 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 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 解,也可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
19、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 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九),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 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 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为电子合同,在各方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可根据需要打印,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不一致的,以电子合同文本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签章):买受人1 (签章):【置业顾问:【委托代理人】:买受人2 (签章): 【委托代理人】【经纪机构】: 【经纪人员】: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1、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
20、差范围)2、该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3、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附件二该商品房共有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有部位的名称、总面积和所在位置2、该幢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有部位的名称和所在位置3、经审核的物业管理区域附件三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置业顾问:执业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销售经纪机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注册地址:备案证明号:经纪人员:执业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买受人1: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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