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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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主任:何立峰2023年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 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 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 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 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2、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 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 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 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 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 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 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 犯劳动者
3、合法权益。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 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 益性帮扶项目。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相关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分年度明确 国家层面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领域推进”的原则,会 同相关部门分年度明确本级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协调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 赈工作,规范以工代赈务
4、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管理。第四十一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应明确适用以 工代赈的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等政策要求。项目相关招标投标、签订劳 务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求等。十二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建立劳务沟通协 调机制,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 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和安全生 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第四十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统筹各类符合条 件
5、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 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第四十四条 鼓励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 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 加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四十五条 东部省份在广泛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群众务工需求等情况,大 力吸纳中西部省份外出务工人员参与工程建设。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
6、监 督检查和成效综合评价机制,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在农业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 赈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价,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以工代赈政 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第四十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市县以工代赈工作开展常态化跟 踪督促和年度成效综合评价,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以工代赈专项 资金和项目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问题突出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 予以通报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酌情调减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安排。第四十八条对由于各省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前期审核不严而造 成较大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
7、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 其报送的以工代赈计划草案。对地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 劳务报酬弄虚作假,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 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酌情减少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第四十九条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 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 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 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 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凡拖欠、截留
8、、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 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 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或修订本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 改革委备案。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 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
9、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 赈。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 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 任。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 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 门协同配合。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 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 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第七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 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域五
10、年规划或相关工 作方案。第二章以工代赈计划管理第八条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 门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 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可分年度或分专项安排。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工作任 务和政策要求等。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以工代赈计划工作总体要求, 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建议计划草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 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及时报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汇总。建议计划草案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 工期
11、、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根据地方经 济社会发展、自然条件和受灾、相关人口规模和收入、计划安排和执 行、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和工作成效评价及其他政策因素等,结合年度 工作重点和地方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以工代赈计划,以切块或 打捆方式下达分省规模。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分解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 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 模。确需调整的,应由
12、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 序。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 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跟踪掌握本省以 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 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中央 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0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将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 助和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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