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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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 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 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公司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2、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执行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3、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第四章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确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
4、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场 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第三十三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 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 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四)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书可 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
5、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董事 会秘书或受其委托接待的人员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当 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10(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适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并充分披露相关信 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 性。(
6、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 书面记录。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 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7、息。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中,应当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不得向特 定机构或个人泄漏、披露未披露重大信息。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II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
8、者沟通中,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的前提下,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 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它信息进行沟通。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第四十四条 公司举行
9、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第四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对外联 系渠道,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应 尽快公布。公司对于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的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及时
10、记录,并依照相 关规定公开。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说明会,说明会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口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11、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地予以提供。第五十条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
12、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13第五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
13、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 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第五十五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 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第五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
14、的其他人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 确判断;(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
15、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六)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且无 法提供合理解释的;14(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五十七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一)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二)通报批评;(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赔偿损失;(五)解除劳动合同;(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 效考核指标。第五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 正或修
16、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第五十九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 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六十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确定。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
17、故意所 致的;(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15(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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