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报备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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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报备案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 转作风”的要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加大从源头 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以及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 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预报备案的范围主要是校纪委办、监察处参与监督 的事项:工程建设、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干部选聘、 人员招聘、职称评聘、项目评审、招生录取及其他需要校纪 委办、监察处监督的重要事项。二、预报备案的内容
2、包括监督事项内容,时间、地点等。三、凡列入纪检监察监督事项范围的牵头实施部门(单 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向校纪委办、监察处报送大 学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报备案表和相关文件材料(包括工 作方案、公告等)。四、校纪委办、监察处在收到报备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 向报备部门明确告知是否派人参与监督。五、校纪委办、监察处对需要参与监督的事项,指派专 人认真审阅报备材料,及时将监督意见与报备部门(单位) 进行沟通。对校纪委办、监察处提出的意见,报备部门(单 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六、对临时报备需校纪委办、监察处实施监督的事项, 校纪委办、监察处一般不派人参与;确因情况特殊且工作需 要的,经校纪委办、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派人参与监 督。七、校纪委办、监察处只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 公平性和合法性等进行监督。不参与实施部门(单位)的具 体业务工作。实施部门对需要监督的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应 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管责任。八、校纪委办、监察处应加强对参与监督事项的监督管 理,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好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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