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浦镇渔港南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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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浦镇渔港南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为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 要,需对石浦镇渔港南路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门牌号为渔港南路73号,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三、调查基本情况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97. 92平方米,涉及总户数1户, 为非住宅。四、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5月省人大 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 助、奖励规定(象政办发20151
2、03号)等有关规定。五、房屋用途、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 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 有权人的申请,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调 查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 合法房产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六、非住宅补偿方案本项目被征收人补偿安置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 需要调产安置的,征收部门将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供被征收人调 产安置,但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结算差价。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具 体内容如下:1 .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 房屋征
3、收评估技术规程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9年2月。商业用房按照市场比较法 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层高3. 6 米,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 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1250元/平方米。本项目非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 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2 2) 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o2.货币补偿补助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o七、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 搬迁的,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 奖励。八、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九、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以及具体起止日期由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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