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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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 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街道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 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 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 法决定的除外。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
2、重大影响的;(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 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 构审核。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 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3 0o第七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
3、凿、充分,材料是否 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 正确;(五)程序是否合法;(六)内容是否适当;(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八条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根据 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 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 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 出不予处罚意见;(A)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 议。第九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 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报 送相关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或负责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 予以审批,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负责 审批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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