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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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秩序,落 实管理责任制,优化固定资产资源配置,保证资产的安全完 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 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 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 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 类和单价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 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
2、理等。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 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 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 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如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有损坏,照价赔 偿。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对确需计提折旧的固 定资产按照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机构调整时,由学校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财 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 有
3、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退休、辞职、调出时,在办理 离校手续前,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资产清退手续, 交清所有固定资产;(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清查盘点。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12月份进 行一次,由总务处制订清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财务处协助组 织清查,各归口管理部门配合清查。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年中、年末两次核对。年中核对一般安排在每年 6月,年末核对一般随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进行。第二十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
4、产管理 员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 清查、核对工作。第三十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 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鉴定(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报废原因等),经批准予 以处置,处置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 发生的相关费用,处置的净收益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盘盈 的固定资产按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总务处每学期与财务处总账核对,如有不 符,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账务。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 用的个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 偿转让、出
5、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 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 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善自处置。第三十四条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资产账面价值在5000元及以 上的,或者单位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000元,但一次性处置资 产价值合计在20000元及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 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单,总务处会同财务处、技术部门 审查后,由学校领导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二)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资产账面价值在5000元以下 的,或者单位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000元,但一次性处置资产 价值合计
6、在200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 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单,总务处会同财务处、技术部门审查 后,由学校领导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市卫生局审批,根据批 复处置固定资产。第三十五条处置大型高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应组织 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然后根据其意见或建议方可处置。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 投资时,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 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 理。第三十七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 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挪用。第八章责任与奖惩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
7、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 将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第四十条学校对取得如下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与表 彰和奖励:(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成绩显著的;(二)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 得显著效果的;(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法犯纪行为作斗 争表现突出的;第四十一条在学校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单位或个人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 的经济责任制或行政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所管辖的资产使用、管 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流失,或不报告、不采取相应 管理措施的;(二
8、)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 用于经营投资的;(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 情况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 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和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六)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 或完成不及时的。第四十二条 对历史原因造成的物品积压要尽量予以 盘活,对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浪费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时,应迅速向主 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作出书面记录。凡属固定资 产的一般仪器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
9、损坏、 丢失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由总务处会同财务处核准 上报。凡属不遵守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而使固定资产造成损 失或丢失者,除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要对有关人员 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 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 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总务处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 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为总务处和财务 处。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
10、是负责 学校固定资产总账管理部门。第七条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 责如下:(一)协助财务处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 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 维护,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编号、供应、调配、 等相关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 备份;(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 修缮及基本建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四)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定期与学校财务 账簿核对资产总额;(五)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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