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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高水平科研孵化器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基金目的为激励科技人员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增加我校高水平 科研成果产出,孵化出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及成果,特设 立学院高水平科研孵化器建设课题基金(以下简称“孵化器 基金” )o为规范孵化器基金管理,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资助原则孵化器基金用于资助可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的研究项 目。主要包括: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而进行的前 期预研项目;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前景,能发展成 重大的横向项目或前景良好的高科技产品前期预研项目。第三条经费来源孵化器基金来源于学校当年预算拨付的高水平科研孵 化器建设专项经赛或通过其他渠道争取的经费。第四条资助额度遴选有孵
2、化前景的项目进行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10 万元。第五条申请人条件孵化器基金项目由我校在编在岗人员自由申报,项目申 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至项目申报当年年底);(三)能够直接从事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并能投入充 分的研究时间。第六条申报项目要求(一)项目选题符合学科发展方向并处于本学科的发展 前沿,研究内容新颖,或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需求, 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二)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合理, 研究方案详细,实施计划可行;(三)项目未获得过校内外其他基金资助;(四)项目研究工作能
3、在预期时间内完成;(五)下列项目可优先获得资助:1 .相关研究发表过SCI论文或育成过动物、植物、微生 物新品种的;2 ,申报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且评审专家反馈意见好的, 如,“建议优先资助” (1条)或“建议资助” (2条)。第七条项目申报和评审办法(一)项目申请人认真填写学院高水平科研孵化器建 设基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 见后,按时报中心实验室进行资格审查,每人限主持1项;(二)中心实验室聘请校外知名专家进行评审;(三)确定立项资助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心实验 室按计划下达,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拨付。第八条项目管理(一)孵化器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根据学院科
4、研经费管 理办法执行,项目研究期间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预算使用经 费;(二)项目经费本着节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 将经费用于与所承担项目无关的支出。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 当情况,学校有权终止经费使用并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直 至追回全部经费;(三)中心实验室负责对孵化器基金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和验收考核;(四)孵化器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项目方案的更改 或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及其他原因需要对原研究计划进行 修订与调整的,均应填报学院高水平科研孵化器建设基金 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2),报所在单位和中心 实验室批准;(五)孵化器基金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若无法如 期完成,可按规定申请延长1年
5、;(六)项目结项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目和第2-7目之1 .发表SCI论文1篇或一级学报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一级学报期刊)以上,出具SCI 论文或一级学报论文录用证明视同发表;2 .项目成果以学术著作(专著)形式出版(独著或第 一作者);3 .育成命名新品种1个以上;4 .相关研究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励;5 .项目研究期间1项相关研究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立 项;6 .项目研究期间1项相关研究获得省级科研项目资助 (资助额度10万元以上);7 .项目研究期间1项相关研究获得横向课题资助(资 助额度20万元以上)。上述论文、著作、品种、成果、项目需于本资助项目立 项后完成,取得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第一作者、通讯 作者、成果主持人、项目负责人等是项目组中学院人员。(七)孵化器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总结, 提交学院高水平科研孵化器建设基金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 (附件3)、研究工作总结、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主持 完成的成果以及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书等材料;(八)孵化器基金项目若不能按期完成的,学校收回剩 余经费并进行通报,项目主持人员以后不能申报此类项目;(九)孵化器基金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时需要注明“学院高水平科研孵化器建设基金资助项目”(中文)或“*”(英 文)字样和项目编号。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心实验室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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