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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促进海洋环境 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海洋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按照 “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原则,根据各市(指沿海设区市, 下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级财政向各市进 行补偿或各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具体包括海域水质补偿 资金、入海污染物赔偿资金和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资金。第三条省级财政下达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 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 护修复、海水综合利用等相关支出。第四条海域水质补偿包括基本补偿、同比变化补偿和持
2、续 优良补偿。第五条 基本补偿是指沿海某市当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 例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时省级给予的补偿资金,补偿标准为每 年500万元。第六条 同比变化补偿是指根据各市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 比变化情况实施补偿,对海域水质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财政给 予补偿,海域水质同比恶化的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考 虑到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四市基础条件较好、改善空间小, 将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标准确定为40万元/百分点; 考虑到东营、潍坊、滨州三市基础条件相对薄弱、改善空间大, 将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标准确定为60万元/百分点。 计算公式如下:某市年度海域水质同比改善补偿(赔偿)资金=(
3、该市本年 度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实际值一该市上年度实际值)X 100X40/60 万元第七条持续优良补偿是指对海域水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 年)优良比例达到100%的市,在获得同比变化补偿基础上,省级 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偿。连续两年的奖励补偿标准为200万元,以 后连续年度每递增一年,奖励补偿标准提高100万元,以此类推, 此项补偿最高奖励限额500万元。第八条 各市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依据其行政辖区内考核站 位春季(45月)、夏季(78月)、秋季(1011月)监测结 果平均值计算。考核评价指标包括pH、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 学需氧量、石油类、溶解氧、铜、汞、镉、铅10项指标。相关 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发
4、布当年度数据,由省生态环境厅于次年2 月底前提供。计算公式如下:某市年度优良水质比例=(该市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 海域面积+符合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考核海域面 积 X100%第九条 入海污染物控制赔偿包括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 和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第十条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按照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 年平均浓度测算实施,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由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确定)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 资金,赔偿标准为100万元。计算公式如下:某市某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资金=(该河流入海断面的总 氮年平均浓度/总氮浓度基准值-1) X100万元;某市入海河流 总氮控制
5、赔偿资金总额为该市所有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资金 之和。对跨市的入海河流,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 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 179号)剔除上游跨市断面因 素影响后计算。第H一条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是指根据生态环境部认 定的直排海污染源超标情况,由所在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 金,赔偿标准为50万元/次。计算公式如下:某市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资金=某市年度直排海污染源 超标次数X50万元第十二条入海河流总氮年平均浓度、直排海污染源超标情 况采用当年度数据,由省生态环境厅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第十三条 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是指省级财政根据各 市海洋自然岸线长度、滨海湿地面积、沿海防
6、护林面积以及新增 海水淡化规模进行生态补偿。计算公式如下:某市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资金=全省海岸带生态系统保 护补偿资金总额X (该市自然岸线长度/全省自然岸线长度X 15%+ 该市沿海防护林面积/全省沿海防护林面积X 35%+该市滨海湿地 面积/全省滨海湿地面积X 15%+该市新增海水淡化规模/全省新 增海水淡化规模X35%)第十四条 自然岸线长度、新增海水淡化规模采用省海洋局 调查的当年度数据,由省海洋局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沿海防护 林面积、滨海湿地面积采用省自然资源厅调查(监测)上年度数 据,由省自然资源厅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7、 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 厅、省海洋局负责解释。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调动各地植树 造林积极性,提升全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大规模 国土绿化行动、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法所称森林生态补偿,是指按照“稳定存量、突 出增量、正向激励、奖惩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设区市(不含青 岛,以下简称各市)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由省级对各市补偿 资金或者由各市向省级缴纳资金。第三条 综合考虑全省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结果和“三区三 线”划
8、定情况,对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新增造林面积、 退化林修复面积、农田林网面积和见缝插绿面积实施生态补偿。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依据全 省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确定;新增造林面积、退化林修复面积、 农田林网面积和见缝插绿面积依据全省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 设落地上图数据确定,各项数据不得重复计算。第五条 森林生态补偿标准:1 .生态公益林补偿。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国家 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 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2 .森林蓄积量补偿。按森林蓄积量增长率进行考核,对森林 蓄积量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高于0.01个百
9、分点, 省级财政向市级补偿10万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低于全省平 均增长率的市,每低于0.0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向省级缴纳10 万元。3 .新造林补偿。对各市年度新造林,经省级复核造林上图成 果后,按照实际面积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偿,其中新增造林每亩补 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 超过400元。第六条省级下达的森林蓄积量补偿、新造林补偿资金,由 各市统筹用于造林绿化、森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等林业相关支 出。对各市向省级缴纳的资金,由省级统筹支持全省林业改革发 展。第七条省自然资源厅每年第一季度,将各市上年度考核结 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统筹清算兑现各市上一 年度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第八条各市对所提供文件资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 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扣减当年度所有补偿 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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