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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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服务指南一、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第 二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 十六条。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1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厦建城建20197号)。三、受理机构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四、决定机构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五、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六、申请材料中华人
2、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申请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利用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 证件、为单位的应当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并提交单位介绍信,并提供 以下证明材料:1 .建筑物单一所有权人:利用本建筑物及其相关档案的,应当提 供建筑物单一所有权权属证明。2 .建筑物区分所有产权人:利用其建筑物专有产权部分及其相关 部分档案的,应当提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权属证明。3 .小区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维护需要 利用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档案的,应当提供
3、物 业管理合同或业主委员会介绍信。4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利用其管理范围相关档案的,应当提供直 管公房管理授权文件。5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个人:可以利用参建项目档案中直接体现 本单位签章、本人签名的城建档案。6 .诉讼、仲裁当事人: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利用其案件所需档 案的,应当提供注明查档内容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调查令或体 现与所利用城建档案内容关联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件判决书、仲裁 书、调解书。委托律师利用的,应提供律师证、当事人委托证明文件。7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党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提供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文件。8 .房屋征收部门:利用被征收、拆迁
4、建筑物相关档案的,应当提 供房屋征收决定或拆迁许可证。9 .项目研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研究计划证明文件。申请 人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利用协议,明确档案安全利用和研究成果 归档的要求。10 .其它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移交单位或 产权单位同意利用的证明。利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 份证明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核定红线图或者利用地下管线 工程档案必要性文件,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 案保密协议(一式三份,可从厦门市建设局网站下载)。申请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持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归还),到 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5、服务窗口办理利用登 记手续。利用人提交的单位介绍信应载明利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利用目的和范围并加盖单位章。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除介绍信 外其他扫描后返还服务对象。七、办理方式现场申请。八、服务提供方式建设项目档案1 .根据服务对象需要提供A3、A4幅面打印件或以光盘形式提供 1:1扫描电子文件。2 .所利用档案为原件的,可为复制的打印件或光盘加盖证明章。3 .为保护纸质载体档案,档案阅览、复制、摘录以电子档案为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1 .根据实际查询情况提供1:500或1:1000两种比例尺综合地下 管线图。2 .查询的地下管线图按厦门市1:500比例尺标准分幅超过五幅 时,只提供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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