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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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为了进 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督,防范安全事故的 发生,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纪律秩序,保障学生人 身和财物安全,加强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和谐、健 康、积极向上的公寓文化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 见和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以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 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
2、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 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 安全舒适的环境。第三条对学生安全管理要坚持教育优先、预防为主、 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置的原则,切实做 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寓管理中心要充分发挥在学生公寓安全管 理工作中的服务、管理、教育的主体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学5.宿舍成员大学英语四、六级或英语专业四、八级过 级率、计算机过级率高,二年级结束后达25%,三年级结束 后达50%o(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参评资格1. 一学年内宿舍成员有考试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发生;2. 一学年内宿舍卫生评比有最差宿舍记录;3. 一学年内宿舍成员违章用电记录超过2
3、次、无故未刷 门禁卡累计达5次以上;4. 一学年内宿舍成员有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行为达2次 以上并经确认的。第五十条评选程序(一)学生宿舍申报。申报宿舍时需递交申请表并 附相关材料,材料交辅导员。(二)系内联评。辅导员初审后报系上,系内联评后按 不超过本系实有宿舍5%的比例报学生处。(三)学生处复审与联评。学生处对各系申报的优良学 风宿舍进行复审和联评,按学院实有宿舍最高4%的比例确定 候选宿舍。(四)学院审定。第五十一条 评选时间及比例优良学风宿舍的评选每年10月份进行,原则上按学院 实有宿舍的4%评定。评比不以系为单位分配名额和确定比例, 按实际情况评比。第五十二条创建与表彰奖励优良学风宿舍
4、要坚持重在创建、重在激励的原则。要将 优良学风宿舍创建工作作为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 步深化学风建设活动,健全学风建设活动体系。学生处要加强对优良学风宿舍建设的指导、监督与评比 工作;各系要加强优良学风宿舍建设的组织领导,深刻领会 并广泛宣传优良学风宿舍建设的重要意义,做好动员工作, 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取得实效。凡被评为“优良学风宿舍”者,学院将授予“优良学风 宿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评比结果将作为“优良学风班” 和“优良学风系”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章夜不归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学院为每一名同学提供住宿条件,每一位 同学每天原则上都必须住宿本人的宿舍。凡是因病因事不能
5、 回宿舍住宿的学生,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条交所 在公寓楼值班室(交公寓一联)。未履行请假手续在外留宿 者,视为夜不归宿。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以口头或打电话形式请假,不得 请人代请假,更不得事后补假。学生因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及 时办理请假手续者,须由辅导员向公寓值班室说明情况,并 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交公寓值班室。第五十五条全体学生都应有每天晚上归寝的门禁刷 卡记录,因学生本人原因未刷卡而造成无信息者,视为夜不 归宿;公寓管理员每晚查铺时登记的不在位的学生,当晚返 回宿舍后必须主动刷门禁卡并到公寓值班室核实,无故不刷 门禁卡、不主动核实者,视为夜不归宿;查铺登记后需要短 期离开公寓的学生,
6、须主动到公寓值班室留下本人有效证件, 刷门禁卡后离开公寓,返回时主动刷门禁卡并自行取回有效 证件,当晚未取回本人证件者,则视为夜不归宿。第五十六条宿舍舍长负有本宿舍同学住宿公寓情况 的监管责任。每天23时前各宿舍舍长要通过电话、短信、 微信等有效方式向辅导员汇报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情况,辅 导员对夜不归宿的同学要第一时间查明去向,并积极采取应 急响应措施。宿舍舍长请假后,应指定专人临时负责,并告 知辅导员。第五十七条 各院(系)是所在院(系)学生夜间查 铺的主体,每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查铺,并将查铺 情况于当晚23:30前报至学生处,查铺中发现有夜不归宿的 学生要第一时间查明去向,并积极采
7、取应急响应措施。学生 公寓管理中心在学生处的指导下负责抽查和监督学生住宿 情况,特别要加强周末及节假日学生住宿情况检查,要将学 生夜不归宿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并按规定时间报学生管理科。第五十八条 各院(系)对夜不归宿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管理,逐步杜绝学生无故夜不归宿现象,对屡教不改 的学生应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第五十九条 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 12次给予警告处分;34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7次 给予记过处分;814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或超过15 次夜不归宿且未说明原因,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达到或超过 15次夜不归宿,如有特殊原因,经查证属实,经学院研究, 视情节给予留
8、校查看处分或记过处分;无论何种原因,超过 30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条 学生处对各院(系)各班学生住宿公寓的情 况及时进行工作通报,并纳入学风建设、年终考核和各院(系) 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考核范围进行监督考核。第九章关于禁止学生在公寓酗酒和赌博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寓内严禁学生酗酒和赌博,严禁学生将 各种酒类和麻将等带入公寓。第六十二条对在公寓酗酒和赌博的违纪学生给予全 院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十三条 公寓管理员有权制止学生将酒类或麻将 带入公寓,不听劝阻者视为学生违纪行为,并及时通报相关 院(系),由院(系)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理。第六十四条 在宿舍内
9、发现酒瓶或麻将者,视为在宿舍 聚众喝酒或赌博,公寓管理中心要以学生违纪通知单形 式报送各院(系),由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再次在同一宿 舍发现酒瓶或麻将者,公寓管理中心写出书面处分建议报送 学生处,由学生处督促各院(系)进行教育、处理。第六十五条公寓值班管理员当班发现学生在外酗酒 过量者,要阻止其单独进入宿舍,及时通知辅导员到场处理, 事后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第六十六条对于学生在公寓酗酒和赌博后引发的滋 事、打架等违纪行为,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相关 规定予以从重处理。第六十七条 辅导员应切实履行辅导员进驻公寓职责, 加强对学生在公寓区的教育管理。学生处基于学生在公寓内 的所有表现,根据
10、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及其 补充规定,对各院(系)和辅导员进行量化扣分。第六十八条 凡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受到处分的同学, 取消该同学当年各类奖学金评定和其他评优资格,同时取消 该学生所在宿舍当年评选优良学风宿舍资格。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规定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 相关规定不再执行。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在学生公寓管理方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和自我服务的职能。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进 行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第五条 学生进入公寓楼须自觉出示有效证件,服从管 理,遵守管理制度,礼貌回答值班管理员的询问。第六条 公寓楼每天6
11、: 30开门,22: 30锁门,23:00 熄灯(夏季23: 30熄灯)。学生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 宿、起床。晚归者应接受值班管理员的询查并如实登记后方 可进入。因公迟归学生凭证明事先向值班室申报。不准爬窗 翻墙进入宿舍,更不准无理取闹。因特殊情况晚上不回公寓 住宿者,应事先向辅导员请假,持假条到各公寓值班室登记, 无假条者按夜不归宿处理。第七条 夜间急诊学生应有陪诊人员,出门登记,返回 时应出示就诊证明。第八条来访客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宿舍,必须出示 有效证件,经公寓值班管理员核实登记暂押证件后由会见人 领入,无证件者不得进入公寓。上课时间不准会客。第九条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第十条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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