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交通运输局年度报告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区交通运输局年度报告制度.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XX县区交通运输局年度报告制度*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 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 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 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 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的工作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要紧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 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 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
2、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方针;行政执法务必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 为的查处务必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处理适当、文书规范。第六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 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员承担要紧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 全部责任。(三)鉴定人、勘验人有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由相应鉴定人或者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 部责任。(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 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
3、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 任。(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者 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一)有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四)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情节恶劣或者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能够从轻、减 轻或者免予处理:(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二)情节轻微,或者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其他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
4、 情节、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一)进行内部批判教育;(二)通报批判、责令书面检讨;(三)责令承担赔偿费用;(四)扣发年底奖金;(五)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者考核晋级、晋升资格;(六)调离执法岗位;(七)给予行政处分。上列处理决定能够合并适用,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 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 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下列线 索进行调查并提出立案意见:(一)上级机关或者领导交办、批办的;(二)有关部门转办的;(三)群
5、众举报、控告或者来信来访的;(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 组讨论决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查处执法过错责任,应自立案或者决定调查之日 起60天内处理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30天。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 能够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行 政处分不服的,能够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复核与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六章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
6、年度考 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 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 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 与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 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 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 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根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 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与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令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根据进行评议
7、与考核。具体包含:(一)岗位执法根据的学习、宣传情况;(二)岗位执法根据、执法职责的熟悉、熟悉与掌握程度;(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根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评选先进 工作人员的根据。第四十条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与依 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执法人员,参照有关奖励办法分 别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一条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者过错,依照本责任制第五 章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与行政执法人 员,给予表彰与相应的物质奖励。第七章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 督制度,
8、定期对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与贯彻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加 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六条旗局应当主动同意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旗人 大、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主动同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第四十七条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与单位应当同意检 查监督意见,不得拒绝检查监督。第八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第四十八条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 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根据规范行
9、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第四十九条各执法职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 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根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与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与 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与程序并予以公开,以规范执法行 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第五十条对国家、省与市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 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单位执 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 组织实施。第五十一条执法人员执法前务必参加相应法律培训,取得有 关执法资格证书
10、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执法人 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与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务必出示交通部统一 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 行案件调查或者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有关制度负责解释、修改与补充。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八条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 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 科等部门负责人
11、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与执法责任制的 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 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第九条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 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与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 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 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第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 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第十一条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 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
12、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第十二条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 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 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 人为批准责任人。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第十三条*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 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与自治区、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进展规划与年 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与信息指导。(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与大中型公路、水路 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旗公路、水
13、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与 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三)根据国家与自治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 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与运政管理;保护全旗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 化结构,协调进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与紧急运输。(四)负责全旗公路路政与水路航政管理;组织、协调或者 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五)负责全旗内河水上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管理工作; 负责船舶检验与船舶防污监督工作;负责与指导全旗交通行业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六)负责全旗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 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14、及车站、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规划;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 步。(A)指导行业行政执法与行业体制改革。(九)负责局机关与所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机构编 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十)承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伦春自治旗地方海事处、*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 站、*伦春自治公路养护管理站当在法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 行业管理职责。第十五条*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应当根据*伦春自治旗 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责。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
15、,对行 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与步骤。实施 行政执法务必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与交通部交 通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与交通部交 通行政许可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第十七条交通行政执法包含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与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一)交通行政许但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 依法给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与资格的 行为。(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 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 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
16、行或者实现与履 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八条各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务必符合下列条件:(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 格;(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实事准确,证据确凿;(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第十九条行政许可务必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一)当事人的申请务必具备一定的条件;(二)当事人提出申请;(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17、起行政诉讼。交通行政许可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在办理当 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务必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 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与办结时限。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务必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与 监督、制约的原则。第二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 位能够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 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者通常程序。(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下列,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下列罚款或者警告的
18、行政处罚, 使用简易程序,能够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 .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2 .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与根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4 .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备案。(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通常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1 .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2 .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 责人审查;.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3 .告知当事人有
19、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与法律法规规定能够 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 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5 .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务必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 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能够由旗局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使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者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
20、遵循下列程序:(一)告诫;(二)执行;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 员因有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 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第二十四条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有意或者者 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与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缺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第二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习惯原则。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认定与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
21、制与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 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执法责任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与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 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与规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超越与滥用职权或者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与 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 错责任:(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 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者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 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