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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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4号罪犯彭大春,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初中文 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 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 (2014)宁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大春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 第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
2、效力后,于2017年3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 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 作出(2018)闽刑更4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 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彭大春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获得考核分 1148. 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 得考核分617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322. 5分,累获表扬12 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4次扣60分。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700元;本次向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人民币2700元
3、(包含账户可用余 额)。考核期内2018年5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0020. 3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35. 2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98. 24 7Tj o得考核分4613. 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937分,累获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5次扣120分(已 按规定延长考核期)。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0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 额)。考核期内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6407.8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81.5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12. 61元。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开L缓期
4、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H日在狱内公 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家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陈家飞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9号罪犯陈木荣,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初中文 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无职
5、业。现在福建省 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 (2015)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木荣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 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 日作出(2016)闽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3日交付福建 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 18日作出(2019)闽刑更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
6、时间为2019年3 月2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陈木荣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获得考核分 2588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 得考核分497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562分,累获表扬12 次。无期徒刑期间无违规扣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 考核期内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7701.69 在,月均消费人民币453. 8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66. 53 yG o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H日在狱内
7、公 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木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木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陈木荣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福建省建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0号罪犯崔飞明,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初中文 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
8、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 (2015)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崔飞明犯贩卖、运 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闽 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 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 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 18日作出(2019)闽刑更33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 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
9、019年3 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崔飞明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获得考核 分231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 获得考核分427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589分,累获表扬10 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3次扣4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 考核期内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5198. 7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79. 9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96. 99 yG o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
10、狱内公 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崔飞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飞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崔飞明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1号罪犯何宝兴,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初中 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 (201
11、6)闽0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宝兴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818967. 6元。宣判后,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 月28日作出(2016)闽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8月10 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 年10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刑更26号刑事 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 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
12、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何宝兴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获得考核 分2336. 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累 计获得考核分435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686. 5分,累获表 扬11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1次扣2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 考核期内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6959. 87元, 月均消费人民币165.7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14. 25 yG o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 犯,属
13、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H日在狱内公 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何宝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宝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何宝兴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2号罪犯徐佳,男,汉族,1994年1月20日出生,初中文 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
14、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 (2015)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佳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闽刑 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 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 出(2019)闽刑更28号刑事裁定,将其
15、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 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徐佳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获得考核分 2701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 考核分589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596分,累获表扬14次。 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1次扣2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700元;其中本次向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7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 考核期内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0634. 43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91. 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09. 19 yG
16、o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 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徐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 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徐佳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3号罪犯洪建来,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 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无业。曾于 1996年5月因吸毒被
17、处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0年11月 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1月 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0年7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福建省 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 (2013)厦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建来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洪建来限制减刑。宣判后, 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闽刑复字第53号刑 事裁定,核准厦门市
18、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121 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洪建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洪建 来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 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2014年12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刑 更3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现属普管级 罪犯。罪犯洪建来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得考核
19、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 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彭大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大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彭大春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分2240分,无期徒刑期间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 获得考核分8460. 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0700. 5分,累获 表扬17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1次扣3
20、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 核期内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7619. 83元, 月均消费人民币438. 4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38.23o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 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 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洪建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建来予以减为有期徒
21、刑二 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洪建来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4号罪犯罗达军,男,布依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初 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 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 (2014)厦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达 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对被告人罗达军 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6426 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16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 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 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 (2017)闽刑更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 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罗达军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
23、入监以来2014年12月至2016年H月获得考核 分1680分,无期徒刑期间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 获得考核分8575. 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0255.5分,累获 表扬17次。无期徒刑期间无违规扣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1766. 93元, 月均消费人民币186. 7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01.46 yG o该犯系数罪并罚、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H日
24、在狱内公 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罗达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达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罗达军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5号罪犯宋先秋,男,土家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高 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捕前系无固定 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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