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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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XX市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保护流淌人 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 务院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与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XX省流淌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淌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 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淌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 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 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户籍在
2、本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呈 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四条本市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由流淌人口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 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 内流淌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与有第二十七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 诊流淌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 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 隐瞒流淌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第二十八条个体诊所与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
3、医 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淌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 生育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淌人口 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淌人口合法 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造成损害 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要 紧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4、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淌 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 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下列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 应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 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 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 元下列罚
5、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淌人口违法 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 下列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 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下列罚款;违 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下列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关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 淌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
6、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与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淌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 务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举报流淌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 划,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二)建立健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与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 中出现的
7、问题;(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淌人 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四)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与人员培训的投入。第八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 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与省、市有关流淌人口计划生育 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措 施;(三)建立与完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有 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淌 人口生殖健康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 务
8、规范管理;(六)对非法为流淌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或者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与进行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 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七)制定具体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措施与目标 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淌人口提供生殖 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十)受理对流淌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规章行为 的举报;(十一)查处流淌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 为。第九条流淌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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