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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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流程 许昌楼市网 2022年01月04日09:55 许昌楼市网 发表评论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看法(国发2022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建住房2022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
2、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实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标准建设,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方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连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运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
3、和收入水同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指导和实施监督,并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报。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及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安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
4、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支配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刚好向社会公布。 其次章政策支持和实惠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购房的
5、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实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支配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
6、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在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限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托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可以由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干脆组织建设。工程竣工后分期验收。 参加投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7、应当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项目投资30以上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需根据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运用功能。主动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平安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说明书,并担当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运用平安。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
8、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以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开发企业应将中标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实行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供应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须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 其次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
9、不高于3核定;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干脆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格销售, 不得有利润。 其次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需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其次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10、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其次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其次十五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查、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方可购买。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下列
11、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首页及家庭同住人口的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供应有效证明。 3家庭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年度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并供应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册或工资凭证的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年度收入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供应上年度的低保证复印件或领取低保金的证明。 4住房状况证明。自有住房的,供应房屋全部权证;租赁住房的,供应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借住别人住房的,供应出借人的房屋全部权证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借住证明。 5市、县(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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