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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 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校实际和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二条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贯彻国家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总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 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分。第三条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教
2、育,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 管、谁负责”,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原那么,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第三章校园机动车行车和停放安全管理第四条校内行车以保障行人安全为最高优先原那么。第五条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载、随意超车或并 行,保持安全车距,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 不得超过所在路段交通指示牌的最高限速;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校内行车 禁止播放大声量音乐及轰踩引擎。第六条校园行车如遇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等特种车辆,应及时靠边停 车避让,优先应急车辆通行。第七条校内环岛行驶应按相关规定安全
3、有序绕行,严禁在环岛路段越线、 超车、逆行、插抄近道。第八条机动车辆进入教学区后应在划定的停车场及指定停车区域停放。停 放应遵循车头方向秩序,保障停放安全规范有序。禁止在消防通道、绿化带、狭 窄道路和人流量大的道路区域及未划停车位的主干道停放。如有违反,管理部门 有权依规锁车、教育行车人员。严重违规且不听劝告者,管理人员有权引导车辆 出校。第九条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划定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相关管理部 门有权清理。同时,任何部门也不得在非停车区域私划停车线、停车场,占用公 共空间。第十条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1、车辆应在划定的车位线内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停放。2、车主应根据有关交通法规规定,对车辆安全保险自行投保,车辆停放期 间发生丧失、损坏者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及时取走贵重物品, 如有随车物品丧失,后果自负。3、保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 必须承当赔偿责任。4、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者,一旦发现将 依规报警;隐瞒不报造成事故的,车主承当全部责任。5、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 自维修、清洗车辆。第十一条在学期首末及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校园车流量增大, 在通行和停车压力
5、高峰时段,各类机动车辆的行驶和停放都应服从统一指挥。第十二条 保卫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 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特殊时段有权进行校内交通引导和交通管制,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毁损交通指示设施。第十三条 对违规乱停放的机动车辆,相关部门第一次将贴单告知,并登入 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备案;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再次违规的,将锁定车轮;对严重 影响校内交通的机动车辆,将取消其进入学校资格,并给予拖吊,所需费用由车 主负责。第四章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入校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还要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6、按 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服从相关部门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第十五条 所有驾驶机动车者,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驾驶 技术,并定期到交管部门进行审验。严禁无驾驶证或持过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第十六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患有阻碍安全驾 驶机动车的疾病的,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均不得驾驶机动车辆。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校园车辆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驾驶车辆时打、接听 ;禁止在校园内练车、超 速行车(按校园车辆管理规定)。第五章车辆出入与门禁管理第十九条根据我校
7、实际与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安排,我校出入校园车辆采 取ETC及车牌识别双系统,只允许申报车辆及局部特种车辆进入校园,严控校内 行车、停车数量。第二十条 所有需进入校园行驶、停放的车辆,应按照本章附件中机动车 辆出入校园管理方法(以下简称药大车辆管理方法)相关要求,及时申请录 入或更新符合规定的车辆信息,保障合规车辆安全有序进出校园。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药大车辆管理方法规定的相关车辆和一切社会车辆、 出租车等,原那么上不允许进入校园行驶和停放。第二十二条校保卫处及相关人员依规管理车牌识别门禁系统,维护系统正常 运行,任何进出学校车辆应服从安排,进出校园“一杆一车”,如遇设备问题, 现场工作人员或驾驶员
8、及时与保卫处联系。严禁车辆跟随、冲卡、强行进入等违 法违规行为,此类行为造成损失的,管理部门将依规对肇事司机提出赔偿,由肇 事司机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门将依法报请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追究其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在学期首末及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段,保卫处可根据 实际情况暂停车辆识别通行系统,保障特殊时段车辆出入和停放需求,所有出入 车辆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内容并服从相关人员的现场引导指挥。第二十四条对屡次违反校园车辆管理规定的车辆,保卫部门可依据规定暂停 或注销其校园出入通行资格。第二十五条原那么上不允许在校学生申报个人车辆出入校园。第六章事故处理与应急处置第二十六条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
9、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 现场,迅速报警并通知保卫处相关人员。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 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七条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领 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拍照留有证据材料后,及时撤离现场进行协商或 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防止造成交通长期拥堵。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 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处置。第二十八条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 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维护现场秩序。第二十九条在校园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 讯、交通指示信号等设施毁损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修缮恢复,并 由当事责任人承当相关损失费用。第三十条 如遇伤人、亡人等严重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谨 慎考虑施救措施,防止因施救不当造成次生伤害。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凡在校内行驶、停放的各类车辆、车辆驾驶人员,都应服从学校 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本校所有校区。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进行解释。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