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4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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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4篇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达 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向甲方租赁车辆名称型号及牌号见附近一,车辆状 况见附近二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详见附近一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力和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 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交接车辆时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4、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 承租方免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6、不承担租赁
2、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 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7、国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 取修车费用。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力及义务1、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 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2、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证 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3、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4、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5、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示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 辆,
3、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它物。术语解释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 务的企业。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 任的第三方。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 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 .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 用。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
4、有关 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 超时部分的租金。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 元/公里计收费用。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11 . 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l98-XX)。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2 .依合同向
5、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 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10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 维修服务。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6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 .有权获得出租方
6、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 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 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 转租租赁车辆。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
7、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 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 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租金、保证金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11约定。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 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意外风险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 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
8、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 款及赔付程序进行。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 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 违约责任: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 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 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 车或采取其他措施。4 .因承
9、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 取修车费用。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 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 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2 .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 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12(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
10、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 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 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 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
11、保证责任。第十条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 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 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1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 定是否续租。2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 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住所:住所: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照号码:保证人(签
12、章):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I承租方I I电话I II住址/地址I II证门证件IIIIIIIIIII口IIIIIII 件口号码 IIIIIIIIIII口IIIIIII I I I I IIIIIIIIIIII IIIII11 I I I IIIIIIIIIIII IIIIII经办人I I电话III住址/地址I II保证人I I电话III住址/地址III驾驶员I驾驶证编号I档案编号I电话II车牌号I车型I颜色I燃料标号I租金标准I保证金II起租时间I应还时间I租期I限驶里程II超程费I超时费I预付租金I付款方式I下次付款日期I
13、I合同变更记I II录I II特别约定I II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II出租方(签章):I承租方(签章):I保证方(签章):II经办人:I经办人:I经办人:II签约日期:I签约日期:I签约日期:II年月日I年月日I年月一日I1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 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 .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 第三者责任的风险。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 车辆救援。4 .非承租方原因,导
14、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 替换车或减免租金。5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 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6 .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 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7 .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 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8 .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第二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 .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 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2 .按
15、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 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3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4 .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 任的赔偿。5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 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6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15 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7 .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8 .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
16、租赁车辆牌证 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 范围内的任何损失。第三条保证金1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2 .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3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第四条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1 .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 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2 .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3 .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4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 租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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