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持股平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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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广州2022年7月较长期限执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所持持股平台出资额,包括但不仅限于转让、出售、赠与、 归还债务、出资设立其他企业等,或者在该等出资额上设置质押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激励对象也不向持 股平台或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减持其间接对应持有的*股份的要求。激励对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转让所持持股平台出资额或变现其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股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激励对象的限售承诺。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激励对象可以处置其所持持股平台出资 额,或减持其间接对应持有的*股权或该等股权所换取的*股份。9. 2.
2、3.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激励对象、持股平台作出其他限售承诺的,激 励对象、持股平台亦应出具该等承诺并遵照执行。9.3转让出资9. 3.1在不违反对外报送的锁定承诺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如有限合伙人因特殊情况高于规 定比例转让所持有本合伙企业的出资的,需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原始出资额购 买,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按照该有限合伙人的原始出资价格购买相应份额。9. 3.2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票时,有限合伙人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执行事务合伙人 递交转让出资申请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开始办理事项前告知有限合伙人如下事项:9. 3. 2
3、. 1本次转让办理的具体时间;10. 3. 2. 2有限合伙人可转让的出资额;11. 3. 2. 3转让价格;12. 3. 2.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9. 4分配本合伙企业处置所持有的*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对股份减持规定的基础上,本合伙企业可以将上述收益向要求减少合伙企业出资额或要求退伙的有限合伙 人进行定向分配,取得该收益的有限合伙人相应减少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或者退伙,并办理相应的 工商登记手续。假设上述收益在完成定向分配后还有剩余局部,那么该剩余局部的收益按定
4、向分配后各合伙人 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进行分配。第十条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入伙、退伙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1.1 1在未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 的第三方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但在*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转让其出资的,只能转让给执行事 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第三人,转让价格按原出资额计算。如有限合伙人未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 书面同意而将该局部财产份额转让,该局部财产份额转让无效。该转让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1.2 2自有限合伙人签订本合伙协议之日至*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满一年之前,有限合伙人因任何 原因
5、终止与*或其子公司劳动关系的,该有限合伙人须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的出资,其出资由普通合伙 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进行回购,价格按原出资额计算。1.1.3 3如果出现*实际控制人决议放弃*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即视为本合伙协议之目 的未能到达,有限合伙人的全部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进行回购,转让价 格按原出资额计算。1.1.4 4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转让人丧失合伙人地位及受让人取得合伙人地位,转让人 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协议约定办理退伙手续,受让人办理入伙手续后,转让人丧失合伙人地位,受让 人取得合伙人地位。10.2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0. 2.
6、 1除依照本协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如出现确需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情况,且受让人承诺承当原普通 合伙人全部责任和义务,在非关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转让,否那么本合伙企也进入清算程序。同等条件 下其他合伙人有权优先受让,有多个合伙人提出优先受让的,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受让。11. 2. 2普通合伙人可将其在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且普通合伙人应当提前三十 日通知所有合伙人。12. 2. 3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转让人丧失合伙人地位及受让人取得合伙人地位,转让人依 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协议约定办理
7、退伙手续,受让人办理入伙手续后,转让人丧失合伙人地位,受让人 取得合伙人地位。10.3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10 . 3.1有限合伙人入伙条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任职,符合*进行股权激励的要求。 有限合伙人入伙的程序: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通过受让本合伙企业原合伙 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全部或局部出资额的方式入伙,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有限合伙人入伙的相关责任 为:自入伙之日起,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11 .3.2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10. 3. 2.
8、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0. 3. 2.2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10. 3. 2.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合伙协议约定义务。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程序为: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当然退伙:10. 3. 3.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10. 3. 3. 2持有的本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 3. 3.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到*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后一年内从*及其子公司主动离职, 或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公司开除;10. 3. 3.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10. 3. 3. 5因损害*及
9、其子公司利益或给*及其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10. 3. 3.6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有限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10. 3.4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本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10. 3. 4.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 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当责任。10. 3. 4.3有限合伙人退伙时,本合伙企业财产少于本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 的规定分担亏损。10. 3. 4. 4因本协议10. 3. 3.1款的原因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定的第三方按
10、照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价格转让其全部出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由其继承人或监护人继 承其在本合伙企业的全部出资与权益。10. 3. 4. 5因本协议10. 3. 3. 2款原因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 的第三方按照原始出资价格转让其全部出资。10. 3. 4. 6因本协议10. 3. 3. 3. 10. 3. 3. 4款原因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 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按照原始出资的价格转让其全部出资,该有限合伙人因转让本合伙企业出资额取得资 金应优先用于赔偿*遭受的损失。10. 3. 4. 7退伙事项发生后,需退伙人配合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签署退
11、伙协议以及任何工商变更 所需文件等,该退伙人应及时全力配合。假设该有限合伙人怠于签署执行转让所需文件,即视为违反本合伙 协议约定,每逾期一日办理相关文件签署及转让手续,应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1000元,直到办理相关文 件签署及转让手续止;假设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也可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将其除名。10. 3. 4. 8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违反本协议关于竞业禁止与保密约定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10.4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10. 4.1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条件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人入伙程序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且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应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
12、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入伙的相关责任为:自入伙之日起, 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与原普通合伙人承当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 带责任。10. 4.2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合伙人可以退伙:10. 4. 2.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0. 4. 2. 2发生普通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本合伙企业的事由;10. 4. 2.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程序为:普通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当然退伙:10. 4. 3.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10. 4. 3.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10. 4. 3.
13、3持有的本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 4. 3.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相关责任如下:10. 4. 4.1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本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10. 4. 4. 2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合伙人按照退伙时的本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 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 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物了结后进行结算。普通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财
14、产份额 的退还方法,届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普通合伙人退伙时,本合伙企业财产少于本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分担亏 损。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 能协商解决,那么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第十二条解散和清算12.1解散12. 1. 1当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木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并清算:经全体合伙人(不含违约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1
15、2.1.1. 2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12. 1. 1. 4全部普通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本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公开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因上述原因解散的,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应按原取得价格转让给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各合伙人退伙;*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本合伙企业因上 述原因解散的,本合伙企业将持有的*的股份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按证券市场交易价格转让并向合伙人 进行分配,各合伙人退伙。12. 2清算12.2.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12.2.2 清算期不超过一
16、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分配原那么 进行分配。12.3清算清偿顺序12. 3. 1本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原那么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对12. 3. 1. 1、12. 3. 1. 2、12. 3. 1. 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局部缺乏那么应增加其他资 产变现,12. 3.1. 4项应与合伙人协商分配方式。12. 3.2本合伙企业财产缺乏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第
17、十三条其他1不可抗力13. 1. 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防止或 克服的、足以造成协议各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 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 力的其他事件。1.1.2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可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 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提供证 明不可抗力发生几起持续的充分证据。1.1.3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
18、互相协商,找到公平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 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1.2 2全部协议13 . 2.1本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本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 诺或备忘录等有关资金募集及设立的口头、书面协议。14 .2.2有限合伙人入伙的前提条件为同意、认可并签署本协议。1.3 3修改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表决权限约定召集所有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1.4 4可分割性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被认定无效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 时的有效性不受影响。1.5 5保密本协议各方均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对
19、方及*非公开信息承当保密责任。1.6 6签署文本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三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 7协议生效和终止13. 7.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发生法律约束效力。14. 7.2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以下无正文】合伙人签字:【以下为签署页】签署日期: 年 月日附件:合伙人具体出资情况说明一、合伙目的用于投资*,当其上市后实现各合伙人的财富增值。二、实际投资入资金额及享有*的股份数量序号合伙人名称实际出资额(万)持有*的股数(万股)签名确认12345678910111213合计三、合伙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详见合伙协议)广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
20、合伙)(以下简称“*”或“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投资控 股(以下简称“*控股”)、* (作为“普通合伙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根据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方法的 有关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本合伙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第一条释义1.1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本协议指广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 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指
21、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本合伙企业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 基于实际出资而在本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取得收益分配等权利;对 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际出资额享日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 的执行及管理权。合伙费用指由本合伙企业自身承当的开支。守约合伙人指未违反本协议的合伙人。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的合伙人。付款日如本协议3. 4条定义。通知指适用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公告、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通知 送达的方式。合伙企业法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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