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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大行政法比较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 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 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 用本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 施。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 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第一
2、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 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 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 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 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 为。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 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
3、然灾害、事故灾难、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 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 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 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 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 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的审批,不适用本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 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 布的
4、,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 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 政处罚。(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 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 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 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 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
5、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 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 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 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 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上述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 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 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 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程序一般程序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 当公示
6、。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 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 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宓技术第 阿,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 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 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 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料善 审核记才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屎经审核或 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 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
7、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 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A)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 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 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 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 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 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
8、 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 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 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 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 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提出。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 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 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第
9、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 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 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 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 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 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 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
10、四小时 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47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 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 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I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 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 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 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 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班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
11、出行政决定 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 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 章规定强制执行。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 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 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 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 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 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 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 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 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 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
12、出处 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 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 给予更重的处罚。简易程序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 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
13、下罚款或者警告 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生3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 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 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 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 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14、陈述权和申辩 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 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 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
15、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 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 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 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 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 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 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 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 效率。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16、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 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普通程序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 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 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立案。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行检查时,应当
17、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 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 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 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 行决定。第三十八条I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I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 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 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 理由的;(三)执行可
18、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 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 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 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 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 机关不再执行。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 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 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 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 材料。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19、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 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 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 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 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20、得的情况下,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 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转移证据。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 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 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 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 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
21、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 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 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 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 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 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 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 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 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 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
22、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 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 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 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 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 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 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 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 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
23、阅。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 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 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 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 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 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 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
24、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 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 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 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 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 址;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节期限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
25、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 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 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 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 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26、,或者加贴标(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 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用
27、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 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 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 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节听证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 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 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 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 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要求听证
28、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 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 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 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 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 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听证程序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
29、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 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 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 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 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 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 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 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 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 进行申辩和质
30、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 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 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 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 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 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 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
31、出听证 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 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 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A)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 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 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 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教育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 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
32、权依法 提出幅偿要求。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 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 罚。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 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 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 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六条实施行政
33、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 强制相结合。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 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陈述权、申辩权;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 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 法要求心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 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 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 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 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毛的 秘困、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务信卓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
34、安全、重大社会公共 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 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 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 视任何人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 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 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M偿。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 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 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
35、无误后签字或 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 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 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作出决定。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 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 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 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 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 定处罚。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
36、未成年人 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 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 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 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 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 许可的机关改
37、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 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 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 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 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
38、病人 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 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 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
3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 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 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 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 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 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第六十四条
4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 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 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 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 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 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A)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 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41、。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 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 布。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
42、构成犯罪,人 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 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 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 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 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 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
43、存款、汇 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 的;(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 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 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 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 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44、人不予行 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 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 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 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 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 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 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
45、施行政许 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 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 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 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 法规、规章已
46、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 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 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 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 的,行政处罚无效。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 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 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 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
47、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 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 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 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 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 法行为。第八H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 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 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 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 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 分期缴纳罚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