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款能否视为对实际施工人应付款的自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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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那么,承包人对发包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不等 同于其对应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数额的自认。阅读提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是否构成其对应付实际施工人工程 价款的自认?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有异议, 是否有权提出鉴定?案情简介陈敏捷、许桂兰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3日新光公司与磐江公司 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磐江公司承建新光公司位于乐山市 高新区的多晶硅加压节能技改工程2号标土建,合同暂定价款 14518337元。2011年9月10日磐江公司将上述工程整体转包给陈 敏捷、许桂兰并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承包范围按建设单位(新光公司)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
2、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 执行。合同签订后,陈敏捷、许桂兰组织人员进场施工10个月左右 后退场,工程一直未竣工。2012年7月11日新光公司给磐江公司 去函,告知因磐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新光公司决定解除 施工合同。2012年7月28日磐江公司回函,答复工程未按期完成 系多方原因,同意解除合同,办理工程决算。2012年12月23日陈 敏捷、许桂兰自行委托成都市算友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对涉 案工程进行了工程工程竣工结算,结算价为18504781元。磐江公司收集涉案工程完成情况并按照与新光公司达成的工程施 工合同计价规范,自行编制了竣工结算总价(具体日期不 详),结算价16280339元。磐江公司将
3、该竣工结算总价提交 给新光公司,新光公司不予认可,并与磐江公司协商决定委托四川 大公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现状进行工程合同 解除价款结算审核,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10月9日进行 审核后审定金额11712890元。2014年9月3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光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同日,乐山市华威清算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管理人 对磐江公司申报的债权2286675元审查后确认实际债权为1786675 元。案涉纠纷在原一审时,原告申请对争议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之 后以原告未缴纳鉴定费为由,退回该委托鉴定案件。该案判决后, 陈敏捷、许桂兰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4、并在二审程序中 再次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申 请与本案工程造价结算基本领实相关,予以准许,并将该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中,陈敏捷、许桂兰向四川省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之后陈敏捷、许桂兰 撤回对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请求采信磐江公司作出的竣工结算 总价载明的16280339元认定局部工程造价,在此基础上认定其 增加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 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 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
5、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 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事实主 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的后果。裁判观点四川省乐山市中院认为: 磐江公司将本案争议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两名原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争议工程造价如何认定。原审法院 认为,对于争议工程,原告委托的成都市算友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 限公司结算价为18504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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