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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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外用火审批制度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加强用火管理,杜绝森林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 火条例、森林防火实施条例,实行用火审批制度,具 体制定制度如下:一、凡烧荒、烧牧场、炼山造林等生产用火必须经过镇 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批准,领取生 产用火许可证,并报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二、用火审批程序:(一)用火单位、个人申请报告,并提供山林权属证明。(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派人观察现场,绘制 山场示意图,落实安全措施,经办人员应签名以示负责。(三)用火面积15亩以内的,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 责人审批,15亩以上的,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办
2、理 野外用火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 室审批。(四)用火时,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派人监烧,并报告 县防火办备案。用火后,监烧人员要填写用火情况回执。三、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要 开好十米以上的防火路,准备扑火工具,并在三级风以下的 天气用火,严防失火,用火时必须要有镇政府驻村工作人员 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在场。四、严禁在山边林缘烧田畔草、烧山皮、烧藤粉、烧山 驱兽、烧蜂取食、玩火、火把照明、上坟烧纸、迷信用火。五、在林区烧木炭、烧石灰、烧破瓦等需报镇森林防火 指挥部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要采取 安全防火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六、野外烧饭、烘烤食品、烧火取暖,要选择避风、近 水源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做到火灭人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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