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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 业的积极性,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加快推进养老 服务高质量开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方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 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整体委 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养老机构内部照料、膳食等分项服务承包、 委托、管理等事项不在本方法管理范围内。第三条 以下养老服务设 施可以实施公建民营:(一)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兴建、改扩建或 购置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二)各级政府以土 地、房产作为投资,
2、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满后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三)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套 建设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四)新建公办养老机构。 第四条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 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 坚持兜底保障功能,原那么上不鼓励豪华型、高档次。实行公建民营的 养老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人员中老年人集中 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 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第六条公建民 营
3、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承当养老服务示范引领、 标准制定、实训培训、品牌推广、形象宣传等职能,为老年人提供品 质化、专业化、便捷化服务。第七条 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 保国有资产安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委托运营前, 要依法依规核定国有资产价值和国有资产折旧费用等,要明确产权单 位和运营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加强机构运营 监督,保持土地、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国有属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将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前,区级民政部门 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方时,应制定实
4、施方案,进 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 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委托方应当向运营方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验合格证书(验收备案凭证)等相关安全资料。第九条 新建养老 服务设施可采用设计、运营同时委托,以便运营方提前参与养老服务 机构设施建设,确保设施设计、施工以及功能布局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运营方确定第十条 区级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那么,依法依规确定运营 方。第十一条 运营方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当 法律责任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二)具有2年以上的专业养老 服务管理经验,3年内无违法
5、违规失信记录;(三)具有与运营管理 机构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服务团队;(四)结合各区实际需要明确的 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应拟制招标文件,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投标 人资格要求、风险保证金额度、设施维护费、评分标准及约束性条款 等内容,明确投标人应承诺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不得转让、转包, 用于兜底保障对象的床位数及保障措施等。第十三条 采用其他方式 委托运营的,运营方需向委托方提供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开展第2页共5页 方案,具体包括:(一)养老服务机构章程;(二)运营方案;(三) 管理制度;(四)管理服务团队组成;(五)经费投入使用计划
6、;(六) 服务保障及接受监管承诺。委托方收到运营方规划开展方案后,应邀 请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召开会议论证方案可行性并形成报告。委托 方为街道(乡镇)的,街道(乡镇)应将可行性报告报区级民政部门 备案。第十四条 运营方的经营(业务)范围应主要为开展养老服务, 服务内容应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 娱乐等服务。第四章 权责关系第十五条 区级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是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委托方和监管方。公建民营养老服 务机构的中标(受委托)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为运营方。委托方(监 管方)应每年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使用情况、国有资产风险 情况、运营情况、
7、兜底保障人员床位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运营方独 立承当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与运营方签订合同。合同期限应根据工程规模、实际运营年 限、运营方初期投入等具体情况确定,最低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 10年。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合同文本、运营管理法人信息及有关资 料在区级民政部门建档留存。第十七条 委托方可向运营方收取一定 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和设施维护费。风险保证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 委托方一次性缴纳,金额一般不超过委托方固定资产总额的1%,交 由委托方管理,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以及 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
8、, 委托方有权使用风险保证金化解风险,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 情况的予以全额退还。设施维护费应当充分考虑机构可持续开展,根第3页共5页 据机构规模、兜底保障对象床位情况、使用年限、机构登记性质、运 营方初期投入、运营方适宜的经营回报等因素确定。设施维护费主要 用于机构设施修缮改造提升、机构及老年人服务改善等。设施维护费 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第十八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 开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区 人民政府承当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第
9、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九条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规范的 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据、账目清楚。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在 合同存续期间获得的财政扶持、奖补资金,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 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使用。运营方接收兜底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 服务收费工程标准,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对收住的社会老年人,应 本着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要求,合理确定普惠养老服务价格。第二十条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建设补贴,申请补贴由区民 政局组织。委托方在养老服务设施交付时未到达建设、消防、安全等 领域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可由运营方进行改造。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 构可享受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运营方申请,经评估合格
10、后发放。运 营方可按养老服务机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和税费 减免等。第二十一条 运营方应当及时向委托方(监管方)报告重大 情况,包括重大安全事故、突发疫情、入住老人伤残、死亡等可能影 响养老机构运营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严格执行养 老机构管理方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 对机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第4页共5页 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方运营情况参 考。第六章违约和退出机制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应建立考核制度和 退出机制。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方(监管方)有权责令运营 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
11、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 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一)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二)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 无法保障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三)养老服务评估 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四)存在虐老欺老、推销金融产品、开展 非法集资、违规乱收费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五)违反有 关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六)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七)违反法律法规 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内,运营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应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变更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向对方 提出请求,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合同书前,应履行原有合同规 定。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在60日前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终止 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双方应共同委托 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向社会 公告,防止债权债务纠纷。第七章 附 那么第二十四条 各区民政局可依照此方法,结合本区实 际,制定实施方法。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 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方法实施前签订 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方法的 实施意见(津民发2014)82号)同时废止。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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