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理论误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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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假设干理论误区摘要:自1988年刑法典将巨额财产罪确定为犯罪行为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在1997年制定刑法典时借鉴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司法实践 的积累。VII)2009年法律对犯罪名称和法定刑作了相应的修改,但 这些修改仅限于对犯罪行为的更准确描述和对犯罪行为的处分增加, 而不是在基本层面上。他对本罪提出了几个有争议和疑问的问题,基 本理论问题,学术争议和理论误解仍然存在。基于此,本文从三个角 度对涉巨额不明财产犯罪的理论误区进行考察,希望对法律的修改起 到一定的作用。巨额巨额财产罪的司法实践。积极影响。关键词:大额犯罪,理论误区,法律改革,司法实践巨款来历不明罪经历了一个曲折
2、的立法和修改过程,但1997年 刑法典、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等对这一罪名的修改给出了更准 确的解释。.在实力层面上,它未能对来历不明的巨额财富犯罪的一 些有争议和质疑的基本理论问题给出根本性的解答。来历不明的大规 模犯罪,也造成办案实践中的一系列混乱和矛盾。这对司法打击巨额 财产来历不明犯罪的严厉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从理论层面澄清 一些关于巨额财产不明犯罪的理论误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从现有资料来看,当前法律司法界的刑事争议和起诉主要集中在三个 主要方面。、质疑犯罪的法律依据大规模来历不明的犯罪最有争议的一点是其立法依据,学界主要 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成立表达
3、了有罪推定,违反了 “无罪” 原那么。如果无法证明财产的来源合法,那么推定其非法,非法的可能性 大于合法,并确定为非法。对于有人批评设立大规模财产来源不明的 犯罪违反了绝对没有犯罪嫌疑的原那么,我首先要指出的是,日本的法 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完全的无罪推定。这一原那么的基本精神存在于刑法 规那么之中,为确认这一原那么,应作为分析检验立法合法性的必要参考 价值。诚然,来历不明的大额遗产犯罪的规定颇为特殊,但不可否认, 无罪推定原那么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本罪的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的设立侵犯了国家官员的私有财产权。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严重限制了政府官员行使私有财产权,一个人可能 在没有证据证明巨额财产
4、是非法来源的情况下被定罪。如果不及时记 录,忘记或忘记将是“莫名其妙”的,您将面临非常高的犯罪风险。 针对这一批评,文章认为,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即使是普通公民 也有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收入并依法纳税。法律甚至刑事责任。基于此 推理,国家官员或公务员更有可能给予更多的个人隐私权(包括财产 隐私权),因为宣传、老实和行使职位或权力的重要性必须受到限制。 世界各地的“阳光法”(一项要求公务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运动也证 实了这一点。如英国的选举清理和反腐败法和美国的政治道德法。二、对本罪立法方式的批评对来历不明的大规模犯罪的立法方式的批判,也是一些学者和司 法人员从根本上否认犯罪的重要原因。第一种代表性
5、观点是法定刑罚低,违背了刑罚相抵的原那么。发现 最有可能来自腐败和贿赂的财富的“法定归宿”,将犯罪称为贪官的 “避风港”。法律处分偏低、对来历不明的犯罪处分偏重的指责并不 恰当。本文认为,在做出任何科学判断之前,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详 细分析。第一,从来历不明的大规模财产犯罪的立法目的来看,本罪 属于补缺罪。尽管大量来源不明的财产确实有很大一局部是贪污贿赂 所得,但由于侦查手段和侦查水平的限制,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顽固抵 抗,司法机关无法予以打击。受贿是要受惩罚的,但是这些人都逃不 过法律的惩罚,所以就立案了。应该说这是有严防漏的目的。其次, 相比于举证责任或追责类似的犯罪,在其他类似的贿赂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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