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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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加氢站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快市加氢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加 氢站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与安全管 理等。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 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罐)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及专 门设施,包括制加氢一体站、固定式加氢站和撬装式加氢站。第四条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各企业加快推进 加氢站建设,鼓励各企业推进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等合并建设油、氢、 气一体化综合
2、能源站。第五条 加氢站的建设应与现有氢能产业开展规划相匹配,坚持绿色开展 原那么,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开展,为国家碳达 峰、碳中和目标作贡献。第六条 对建成并投用的加氢站,市、区政府各部门将加大鼓励、扶持政 策,通过资金配套扶持、金融贷款扶持、用地政策支持等手段,推动加氢 站持续健康稳定开展。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加氢站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加氢 站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区的加氢站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日常运营相关的监督管理 工作。第八条 开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 理、市场监管、气象
3、、工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加氢站管理相关工作:(一)开展改革部门(或相关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加氢站建设运营发 展相关扶持政策、负责加氢站工程投资备案,并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加 氢站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加氢站专项规划按程序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审批等工作;(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加氢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 配套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审批;(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 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
4、的调查处理工作;(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安全监察等工作,核 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七)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雷电防 护装置定期检测监督检查等工作;(A)工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支持 条件允许的加油站同步规划加氢站;(九)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涉氢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 法行为;(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加氢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各区政府应当将加氢站 工程纳入各区的整体经济开展规划,统筹落实加氢站的专项规划。加氢站的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原那么
5、,充分考虑我市氢能产业开展规划要求, 综合考虑现有汽车加气站和加油站的分布,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 等做好衔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城乡规划。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加氢站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全市加氢站专项规 划和燃气开展规划。为服务公交、环卫、物流车辆等需要,确需在加氢站专项规划外新增加氢 站建设布点的,按程序报送开展改革部门,由开展改革部门统一对加氢站 专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国土空 间规划。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油、氢、气一体化综合能源站、制加一体站建设,鼓 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在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 现有加油(气)站
6、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站可视为已纳入加氢站专项规 划。第十二条 加氢站建设工程审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区城市管理 部门具体协调各相关主管部门,推进工程落地。加氢站工程参照天然气汽 车加气站建设工程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推进优化工程审批程 序。第十三条 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集约使用。在符合本市加氢站专项规划的 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 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拟集中的 路线,在满足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建设自用加氢站。新增加氢站用地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企业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7、的要求及流程办理加氢站相关用地 手续。第十四条 加氢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加氢站的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或专业主管部 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 位应当将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设计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施工许可申请工作。第十五条 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选址、设计、 施工、运行及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从事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第十六条 加氢站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具 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
8、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加氢站工程其他专业 局部按其专业验收相关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加氢站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 况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加氢站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七条 加氢站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加氢站经营主体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 定的范围内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气瓶充装 许可证。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 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
9、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予以办理。第十九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操作能力,并考 核合格;(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制 加氢一体站除外);(三)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34541)相关要求 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 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四)有符合要求的加氢站,具体要求如下:1 .站点布局应当符合本市加氢站规
10、划要求;.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相应的用地、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2 .有符合标准的氢气计量、充装、消防、防雷、安全保护等设施。(五)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经营场所及健全的经营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以下 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器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考核合 格情况;(三)氢气供应合同(制加氢一体站除外);(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 体系;(五)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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