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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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保护第三章研究和利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齐长城保护,规范齐长城利用,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2、制定本条例。第三十八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齐长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保护、利用等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承当 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齐长城保护执法巡查制度,按照规定制定 齐长城保护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影响齐长城安全的重大事件,应 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 告。第四十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齐长城保护动态监测制度,使用遥感卫星、无人机、信息平台等技术和手段,对齐 长城及其相关设
3、施、周边环境进行动态监测。第四十一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齐长城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与齐长城保护有 关的投诉举报。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齐长城保护警示制度,组织专家对齐长城点段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将经评估存在严重损毁风险的齐长城点段列入警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齐长城保护年度报告制 度,每年定期总结上一年度齐长城资源调查、保护、研究、利用、管理等工作情 况,形成齐长城保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
4、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 等部门未履行齐长城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齐长城保护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工作制度或者工作日志的;(二)未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或者修缮等保护工作(三)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未报告的;(四)在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对齐长
5、城造成破坏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 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齐长城上开沟、挖渠的;(二)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三)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山、开矿、采石、挖砂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 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齐长城上养殖的;(二)在齐长城上攀岩、野营、野炊的;(三
6、)挪动、损毁、亥I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齐长城的保护、研究、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齐长城,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的具有长城认定编码的齐长城点段,包括墙体、壕堑、山险、烽火台、关堡和相 关设施等遗存。第三条 齐长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 原那么,维护齐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第四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工作,将齐长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综合协 调机制
7、,研究解决齐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齐长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齐长城位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齐长城保护工作。第五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齐长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 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齐长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齐长城保护的相关工作。齐长城所在地的村
8、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 式,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活动。第七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保护宣传教 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齐长城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齐长城保护知识和先进典型宣传,为齐长城保护营造良好 社会气氛。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齐长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 齐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保护基金、志愿服务等 方式,依法开展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为齐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提供 便利。第十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齐长城保护活动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
9、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对认为属于齐长城的 点段,依法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要求对齐长城进行保护。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长城保护需要,编制齐长 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齐长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 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齐长城点段。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齐长城保护 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对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其所在地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文物保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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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长城 保护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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