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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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规范集体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 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加 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凡涉及集体性质的森林、林木、林 地等与森林资源相关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 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 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
2、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 为和过程。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具体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执行。第二章评估范围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一)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五)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偿还债务或 进行拍卖的;(六)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七)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 的;(八)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九)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的;(
3、十)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流转、租赁经 营的;(十一)林农个人的林地、林木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 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 进行评估:(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 产损失的;(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二)没有权属证书的;(三)其它禁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第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持有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资 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第十条经过评估确认的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成交 采伐时,应按规定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和落实迹地更新任务。第三章评估工作原则第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工作原则:(一)独立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摆脱 资产业务当事人利益影响,不应与资产业务有任何利益上的 联系,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二)客观性原则:要求评估人员具有公正、客观的态 度和方法,评估指标要具有客观性,评估过程中的预测、推 算等主观判断要建立在市场和现实的资料基础上,评估结果 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三)科学性原则:根据评估目的,选择适应的标准和 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和科学合
5、理的评估程序。(四)专业性原则:资产评估涉及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 识,评估人员必须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每次评估必须 有二名以上的评估人员参与。(五)预期性原则:在评估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 是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来决定,主要取决于未来的收益期望 值来决定。第四章评估程序第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申请(二)评估委托(三)资产核查(四)资料搜集(五)评定估算(六)提交评估报告书(七)验证确认(A)建立评估档案第十三条 评估申请。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 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它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申请书并附有关 资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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