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案学法: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判断受害人的相邻关系请求权基础是否存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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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以案学法: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判断受害人的相邻 关系请求权基础是否存在对于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处理,应综合考虑加害行为的性 质、违法性(包括违反当地习惯)、加害人的权利审查、行为 可选性以及可得利益与受损利益的平衡性、加害人是否尽到注 意义务并采取了经济上或技术上的可期待的防止措施等因素, 对加害行为是否超越了受害人的容忍限度予以全面考量,从而 判断受害人的相邻关系请求权基础是否存在,进而通过具体损 害结果确定补偿或赔偿的责任。案例:刘某、杨某系夫妻关系。吕某与刘某、杨某系同村 近邻,吕某居西,刘某、杨某居东,两处宅院南侧系本村规划 的
2、东西走向的公共道路。2019年6月,刘某、杨某建成新房后 在其房屋南侧公共道路上修建起一堵围墙作院墙之用,其中在 该道路上横向修建的墙体高约2. 35米,宽约2. 8米,导致吕 某向东无法通行。另刘某、杨某二楼厨房外烟囱与吕某二楼阳 台距离过近,排烟口正对吕某二楼阳台,对吕某的生活造成影 响。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某、杨某撤除其房 屋南侧红砖墙体(约高1.5米、宽约5米),恢复该道路正常 通行;2、撤除刘某、杨某西侧厨房外与吕某相邻一侧的烟囱。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那么,正确处理相邻 关系。本案原、刘某、杨某两家宅
3、院南侧系本村规划的公共道 路,刘某、杨某在该公共道路上修建墙体,阻断吕某向东通行, 给吕某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吕某要求其撤除,应予支持。 刘某、杨某二楼厨房外烟囱与吕某二楼阳台距离过近,排烟口 正对吕某二楼阳台,对吕某的生活造成影响,刘某、杨某应采 取加长烟囱或改变排烟走向等措施,以对吕某的生活不造成影 响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第二 百八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限刘某、杨某刘某、 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除其横向修建在其房屋南侧公 共道路上的墙体(高约2. 35米,宽约2. 8米),确保道路畅 通;二、限刘某、杨某刘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 二楼烟囱采
4、取加长排烟管道或改变排烟走向等措施,以对吕某 的生活不造成影响为准。杨某、刘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驳回吕某的诉 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费由吕某承当。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 某、刘某房屋南侧墙体应否撤除。杨某、刘某与吕某系同村近 邻,双方之间发生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 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那么,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 和村俗民规,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本案中, 杨某、刘某建成新房后在其房屋南侧修建围墙以作院墙,杨某、 刘某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围墙在其宅
5、基地使用面积范围内,但杨 某、刘某所提交的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主张。一审中吕某提交王 某出具的证明以证实杨某、刘某房屋南侧系村内公共道路,该 证据未在一审庭审中出示,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但杨某、刘某 上诉状中已对该证据发表意见,程序问题得以纠正,本院认为 该份证明与现场实际情况印证,能够证明杨某、刘某房屋南侧 系公共道路,杨某、刘某未经批准在公共道路上修建墙体阻碍 相邻方吕某的出行,一审判令杨某、刘某撤除该墙体并无不当, 杨某、刘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评理: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其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受 害人要求加害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本质 上来说也就是,加害人利用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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