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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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16. 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 计算利息)。17. 5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全部或局部投标文件;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8.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 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识别,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 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8.3 投标文件封面必须
2、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 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 委托书。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 容均应符合要求,否那么证明书无效。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 有修改,修改处应盖校对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 章),并加盖单位公章。17. 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 A4印刷本,纸质封面,印刷本厚度要求控制在7公分 以内,超过厚度那么分册装订,可双面或单面打印。封面标明招标工程名称、编号、投标 人、投标时间,右上
3、角打上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装订时书订不外露;不能 使用塑料面或塑料胶条装订。18. 6投标文件的页码: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 件、图片等),页号编在页脚右侧,假设双面打印的页号编在页脚外侧(空白页面不编号)。19. 7投标方案图纸的整理:统一 A3印刷,图纸横向按手风琴折叠,竖向按顺时针 方向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每本图纸厚度不要超过4CM,超过那么分卷装订,每 卷图纸从图纸封面起逐张从1开始打印页号。20. 8招标人特别要求在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用“Microsoft Word ”制作的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电子文件不能采用
4、压缩或加密处理,所有递交 的光盘均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文件名称。假设电子文件与投标文本文件不相 符时,以投标文本文件的“正本”为准。(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18. 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正本、副本及与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内含公示材料 先单独封好)一起包封;18. 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18. 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18. 3. 1招标人的名称;18. 3. 2 工程;18. 3. 3 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19项所述日期及时间)。18. 4在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
5、时,能原封退回。21. 5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当投标文件错放或 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22. 投标文件的提交22.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 件,并办理好送达签认手续。19 . 2投标文件提交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保证金回执提交投标文件。20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9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20 . 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
6、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 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1 .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 组织招标。21 .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并退回给投标人。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 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局部。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
7、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 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2 . 4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 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那么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3 .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 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 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到达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五)开标24 .开
8、标24. 1开标程序:24. 1.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4. 1.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 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4.1. 3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投标地点。投标人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 文件,招标人进行检验确认有效后,才接收其投标文件;24.1. 4开标前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 作废标处理;24.1. 5假设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
9、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 件;24. 1.6开标,由招标人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等主 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24. 1.7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24 . 2假设出现否决性条款汇总(附件一)中第一点所述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其投标文件;25 . 3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六)评标26 .评标过程的保密26.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 和比拟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 密。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
10、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 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 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 料。27 .投标文件的澄清27.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拟,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 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 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7.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 并且不允许
11、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存,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 投标。28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拟和否决28.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拟。28.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28.3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 文件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拟,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 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一三名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 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
12、,按排序依法确定中标人。29 .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 定的有效投标人缺乏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七)合同的授予30 .合同授予标准30.1 本招标(工程)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 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1 .招标人保存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1.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 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0 . 2招标人保存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尽管有本须知第27. 3 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
13、投标书,宣布招标程 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当任何责任,也无须 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31 .中标通知书31.1 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31. 2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32. 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 到。3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32 . 2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
14、当理由不按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不与招标 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 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 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局部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33 . 3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 更,否那么,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 人承当。34 .合同生效34.1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 同正式生效。
15、35 .其它费用35.1 交易服务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缴纳。36 .增加条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 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第三章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第一局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广州市从化区林业和园林局监理人: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承当工程工程建设管理。鉴于委托人拟 工程,经招标确定 为本工程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工程规模:施工费约人民币 万元。工程地点:
16、监 理 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监理工期:工程开工至质量保修期结束为止工程质量:合格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正本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量份,监理人执宣份,监理人负责送有关部门备案。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17、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地址:开户银行:邮政编码:帐 号: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本合同签订于年 月 日第二局部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1)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 权负责人。“
18、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员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 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协议另行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 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 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ID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 时间段。(2) 建设工程
19、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 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一章投标邀请函2第二章投标须知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3二、投标须知通用条款5第三章监理合同14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28第五章评标方法32监理人义务(4)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 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
20、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 人报告监理工作。(5)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6)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7)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8)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9)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 件。根据需要,如将局部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那么应
21、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 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10)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 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11)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12)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13)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 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 确。(14)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
22、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15)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 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 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16)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 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17)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 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
23、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那么,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 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 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 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 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那么应在24小时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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