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案学法: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若经证据证明应认定为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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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以案学法: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假设经证据证明应认定为借款合同恋爱期间的转账假设无借条,但通过双方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谈话录音等,比方一方在聊天中成认款项是借款的,或者 承诺过会还款等,可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案例:2017年4月13日原被告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共 同生活,2019年10月份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 间产生经济纠纷,原告屡次向被告转款及订婚时的钱款,被告未 支付,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50400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 令被告归还借款。万晶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责令宣艳偿 还原告人民币50400元。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受法律保护。本 案中,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相互均有经济支出,双方 分手后,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50400元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庭审中原告虽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民 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且被告对借贷的事实不予认可,故原告的请 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二条,判 决如下驳回万晶炫的诉讼请求。万晶炫不服,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宣艳归还 万晶炫的借款人民币504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 人承当。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宣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万晶炫44500元。二审法院
3、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 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当还款责 任?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宣艳在与上诉人万晶炫分手 时,在明知对方录音的情况下,仍屡次认可欠款4万多元的事实, 并且在万晶炫明确问到“那44500哪次不是你说要借的”时,宣 艳并未否认借款,而是回答“我没说不给对不对”。从整个录音 中,宣艳虽然拒绝打条,但对于愿意归还该44500元的意思表示 一直是明确的,且录音中并不显示被上诉人有强迫的意思。因此, 此时双方对借款事实已经达成合意,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其认可的 44500元债务承当还款责任。对于万晶炫主张的其他局部,属二 人恋爱期间的正常花费,不属于借款,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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