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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 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 规定动物疫病的发生,有效维护无疫区正常运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无 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 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准入申请第一条 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原则上不得进入无疫区, 确需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货主应 当在起运3日前,向无疫区输入地(或第一入境地)县级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输入(过境)申请。第二条 货主申报易感动物输
2、入申请的,需提供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 测报告(偶蹄动物:口蹄疫 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输出地 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以及山东省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申请单此单一式四联。随货物、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各一联。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号码申请人(单位名称)地 址申请输出地省市(州)县(市、区)场申请输入地省市(州)县(市、区)场易感动物种类用途批准调运数量(头、 只)动物产品种类用途批准调运数量(吨)进入无疫区指定 通道驶离无疫区指定通道 (仅过境无疫区填
3、 写)指定隔离场所指定检疫地点(仅输 入动物产品填写)指定调运路线调运有效期年月日 时至年 月日时无疫区输入地县 级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意见盖章:年 月日进入无疫区指定通道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站)意见口证物相符口证物不符;已实施动物防疫消毒 口未实施动物防疫消毒。盖章:年 月日 时驶离无疫区指定通道动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 定通道)意见口证物相符口证物不符;已实施动物防疫消毒 未实施动物防疫消毒。盖章:年 月日 时备注备注:通知单编号由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编号填写格式:鲁+ 输入地所在地的市级汽车牌照样式+审批时间(年月日)+序号,例如审批同意于2015年1 月1日引入一批
4、易感动物至青岛市,编号为:鲁B)。指定调运路线: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 产品的,由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无疫 区第一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申请人须知1 .运输时应走指定通道,并主动申请。2 .动物运抵隔离场所后,立即向隔离场所在地的县级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要求完成实施隔离期间的观察、 免疫和消毒工作。3 .运输和隔离期间发现动物有异常现象,应主动向当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4 .若通知单有效期内输出地、输入地或途经地发生 规定动物疫情,通知单自动失效。5 .申请人要妥善保管好通知单,若丢失,应主动向 无疫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
5、告。6 .通知单要随货同行。(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可登陆山东畜牧兽医 信息网(.cn)或山东动物卫生监督网()下载,逐步推行网 上申请。第三条 货主申报易感动物产品输入申请的,需提供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规定动物疫病病原 学检测报告(偶蹄动物:口蹄疫 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复 印件以及申请单。第四条货主申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过境申请的,应当按照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第一入境地县 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批准后,由第一入境地县级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入境路线和出境通道。第五条非无疫区的动物原则上不得进入无疫区进行 屠宰,确需进入无疫区屠宰的,应当按照第二条有关规
6、定申 请,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引进屠宰:(1)调运前30天内,输出地养殖场未引进过易感动物, 且未发现规定动物疫病。(2)调运前易感动物在输出地养殖场内饲养3个月以 上,生长期低于3个月的易感动物满足一个生长周期。(3)调运前3个月内,输出地县级行政区域内未发生 规定动物疫病。(4)装运前未出现规定动物疫病临床症状,经抽样检 测合格,并取得输出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运输易感动物的车辆需采取生物安全措施,防止 饲料、垫料、排泄物等抛洒遗漏。运输动物、饲料、垫料、 排泄物等的车辆和笼具,应当在装前卸后,按规定进行清洗、 消毒,并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6)应当于24小时内在就近的指定屠宰场完成
7、屠宰。第六条 无疫区输入地(或第一入境地)县级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货主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输入(过境)的决定。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无疫区输入地(或第一入境地)县 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准予输 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 单),并指定动物隔离饲养场、进入无疫区指定通道和途 经路线;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无疫区输入地(或第一入境 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条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于 每季度末将通知单第四联逐级上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备案。第八条无疫区应当建立输入(过
8、境)易感动物和动物 产品申请信息沟通机制和联查联动机制。无疫区输入地县级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 申请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指定通道、隔离饲养场所在 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第九条 无疫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易感 动物和动物产品输入、过境记录和监管记录,记录至少保存 24个月。第十条 在受理货主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 动物产品申请的过程中,输出地、输入地或运输沿途必经之 地发生规定动物疫情时,经省政府同意,暂停向无疫区输入 (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无疫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受理准入申请,货主已经取得的通 知单自动失效,并告
9、知货主。对于已经启运的相关易感动 物和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应强化监督 检查,禁止输入(过境)无疫区。第二章动物和动物产品输入及监管第十一条 所有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应 当由指定通道进入,并主动到相应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 受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货主或承运人应 当随货携带通知单、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 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规定动 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要加强对过往运输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认真 查证验物。经检查,证物相符、临床健康
10、的,实施动物防疫 消毒后,在通知单上填写核查的动物数量、日期等内容, 加盖“山东省义义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签章”后, 予以放行;经检查不合格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需要继续饲养的,应当到指定的动物隔离场依法进行隔离检疫。检疫合格的,由 动物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法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接受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无疫区 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法出具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
11、条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 当在24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自 觉接受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易感动物经过一个潜伏期的隔离饲养观察,确认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第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继续饲养的易感动 物,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疫情监测。第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详细掌握输入易感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去向和结果,并建立相关档案。第十八条对未按照规定进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和动 物产品,由发现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有 关情况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控制措施。第三章动物和动物产品过境及监管第十九条 运载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过境无疫区的,货 主或承运人应按照通知
12、单中载明的指定通道、规定时间、 指定路线运输出境。在无疫区停留不得超过12小时,因特 殊情况需超时停留的,应当向停留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申请延时。第二十条运载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过境无疫区的,货 主或承运人应当持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通知单,向 经过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报验,由动物卫生 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查证验物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过 境要求的予以劝返,不准过境。第二十一条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过境所涉及的县级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要严 格监督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经由指定通道进出。第二十二条 货主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抛弃患病、 死亡的动物及其排
13、泄物、垫草等污物,必须在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指定的地点卸放,并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过境无疫区期间,不得卸载、出售、馈赠或者抛扔易感 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二十三条发现运载工具、包装物和容器有可能中途 撒漏的,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货主或承运人采取措 施,对无法采取措施的不准过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货主从无疫区外引进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申请准入、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未经指定动物隔离场所 进行隔离检疫、未履行落地报告义务等违法行为,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由动物卫
14、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执 法,对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要依法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来自国家公布的同一种类规定动物疫病 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需要进行 隔离检疫。第二十八条 输入无疫区用于展览、演出、比赛和研究 实验的易感动物,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2年12月31日。第三十条 本文件实施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 品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牧防发(2015) 3号)同
15、时废止。本规定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附件:1.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 物、动物产品申请单2.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准予输入(过境)易 感动物、动物产品通知单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申请单申请人(姓名)电话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号码申请人(单位名称)地 址申请输出地省市(州)县(市、区)场申请输入地省市(州)县(市、区)场拟调运同批易感动物规定有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中尢易感动物种类用途拟调运数量(头、只)动物产品种类用途拟调运数量(吨)拟申请启运时间年月日拟申请进入无疫 区指定通道拟申请离开无疫区指定通 道(仅过境无疫区填写)拟申请调运路线拟申请动物隔离 饲养场所申请人承诺及申 请时间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从指定通道、指定运输路线出入;3 .依法接受监督检查、检疫、检测或无害化处理等;4 .承担引入过程的安全风险;5 .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签名(盖章):年 月日无疫区输入地县 级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意见口受理口不予受理。理由:盖章:年 月日备注此单一式两联。货主、作出审批的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一联。山东省襁定动物频区准予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通知单编号:鲁申请人(姓名)电话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