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docx
《百色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百色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docx(2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百色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部分生活垃圾管理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标准及投放要求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第五章 分类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部分餐厨垃圾管理第八章规划和建设第九章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交售给再生资源 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 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易碎或者
2、含有液 体的有害垃圾应当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由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企业清运、分拣、贮存后,再交给 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五)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 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 收费标准。第二十二条【非生活垃圾投放要求】 餐馆、酒店、食堂和 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 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部分(餐厨垃圾管 理)
3、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 进入焚烧发电等领域进行资源化利用。单位和个人修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 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市政污泥等有相关规 定和要求的,应从其规定,禁止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第二十三条【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 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行政机关、团体、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
4、电 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 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 管理责任人;(三)宾馆、饭店、娱乐中心、购物中心、商铺、商用写字 楼、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 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停车场站、地铁站、 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演出场馆、旅游景(区)点等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 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
5、由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 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 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并监督实施。第二十四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人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市管理主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 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 垃圾分类指南、投放时段、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四)对生活垃圾分
6、类投放进行监督,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 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 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五)及时劝告、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 行为;(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置,并督促生活垃 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七)指导、督促垃圾分类专职人员和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 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八)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 责任书。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第二十五条【运输体系建设】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
7、 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车 辆设备,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 等设施的建设规范,确定收集转运站点,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人口规模规划建设镇(乡) 级转运设施,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 开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第二十六条【垃圾分类运输企业规范】从事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 规定:(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按 规定配备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在车 身清洗地
8、标示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分类标识,并安装行驶及 装卸记录仪。(二)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四)及时保洁、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 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六)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 运,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七)建立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 数量和去向等;(A)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市、县级主管部 门备案;(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二十七条【禁止
9、混合收集运输的规定】禁止将已分类投 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可回收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由生活垃圾分 类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资源回收单位运输。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的贮存点,再交由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转移运输至域外处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按照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指定的时间、路线 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第二十八条【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权利】生活垃圾收集、运 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 求的,
10、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 其按规定进行分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 拒绝接受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 管理主管部门处理,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第五章分类处置第二十九条【垃圾处理路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 技术标准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 商品流通领域。(二)厨余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理单位采用生化处置 等方式利用,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采 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
11、近就地自行处理。(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无害化处置,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再转移运输至域 外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贮存和转移运输过程采取有效污染防 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的处理单位进行焚烧、卫生 填埋等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处理设施建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 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先进处理技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或委托专业环境 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
12、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第三十一条【垃圾处理单位规范】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二)配置完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设备正常运行;(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弃、残渣等污染物,应当 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将信息传输至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生态环境部门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系 统,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 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
13、测等信息;(六)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七)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 定。(A)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擅自停业、歇业第三十二条【垃圾处理单位权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 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 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拒不改正 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政府和部门监管】市、县(区、市)人民政 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 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区、市) 生活垃圾分类
14、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 等精神文明等精神文明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和分类管理纳入评选标准。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 会监督员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有关部门开展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第三十四条【联动机制】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报道垃圾分类工 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 曝光,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
15、圾全流程 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行政主 管部门的资源回收系统、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在线实时监管 系统和住建等部门的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 息,并按照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第三十五条【建立督导工作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可以招募督导员、指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 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二)通过开袋检查的形式对居民投
16、放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 行检查,发现分类错误的,现场进行纠正;(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混合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 为,有权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 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 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投诉、举 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纳入社会信用系统】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
17、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 服务活动,提前将相关信息移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 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执法主体和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 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相关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
18、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已发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罚则】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随意抛弃、倾倒或者 堆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第四十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罚则】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
19、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 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加强餐厨垃圾管理, 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打 造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办法、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活垃 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 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含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 其他垃圾四类,
20、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 弃物。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 医疗废弃物、粪便、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相关单 位和学校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网点等,在食品加工、餐 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 农集贸市场产生的腐肉、肉碎骨、蛋壳、禽畜产品内脏等易腐垃 圾和其他果蔬垃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说明】本条是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管理罚则】生活垃圾收 集、运输单位违
21、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市、县(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 元的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款、规 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
22、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垃圾处理单位管理罚则】生活垃圾处理单位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理活动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款规定,未经 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破坏处理设施罚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破 坏、损毁、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市、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
23、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部分餐厨垃圾管理第八章规划和建设第四十五条【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餐厨垃圾治理纳入环境卫生专 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 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 厨垃圾处置设施。第四十六条【建设要求】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规定。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
24、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 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四十七条【设施建设要求】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章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四十八条【运输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 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随 货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的事项,确保单货相符。转 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四十九条【生产许可制度】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百色市 生活 垃圾 分类 管理条例 草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