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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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桥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政 策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浙有善育”工作,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 区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 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7个部门关于印 发台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
2、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共同富裕示范 区建设和群众“幼有所育、幼有优育、幼有善育”需求,打 造“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政策协调, 强化生育激励政策供给,动员社会力量,不断促进人口长期 均衡发展和家庭和谐幸福。二、目标任务发展领导小组,加强“浙有善育”工作统筹领导,明确各单 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发力,落实和完善各项政 策措施,确保“浙有善育”工作顺利开展。(二)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健全“浙有善育”政策支持 体系,落实区婴幼儿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财政支持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 促进“浙有善育”服务体系的多元投入
3、。开展“善育”镇(街 道)、社区建设,各地各单位开展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试点, 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探索一揽子切实管用的政 策。(三)健全推进机制。建立“浙有善育”促进协调机制, 明确卫健、教育、财政等部门的职责任务,着力破解长期制 约“浙有善育”服务体系发展的机制问题,强化监督和考核, 全力推进“浙有善育”工作。(四)强化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 要作用,强化家庭的基础作用和单位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 社会氛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路桥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奖补实施方案附件路桥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奖
4、补实施方案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项目及标准(一)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对经区卫健部门验收达标备 并案后投入运营满一年的纯托育机构,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 计算,1-5个班级的,每班级给予5万元补助;6个及以上班 级的,给予30万元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 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幼儿园延伸 办托的,不补助建设资金。(二)托育机构运营奖补。组织全区托育机构(含托幼 一体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按照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结果进 行运营奖补,资金补助与普惠性收费、服务质量等挂钩。提 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 服务的机构(含
5、托幼一体),根据实际入托人数,纯托育机 构“一级”“二级,,“三级”、未评等级,分别按400、350、 300、250元/生/月给予补助,托幼一体机构“一级” “二 级”“三级”、未评等级,分别按300、250、200、150元/生/月给予补助,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享受 财政补助。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按相应 等级降低一档标准进行补助,未评等级机构考核成绩不合格 的取消年度补助。对连续两年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红牌 警告,连续三年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当 年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等级评 定,不享受当年度托育机构运营奖补。(三)
6、示范奖励补助。按省市县分级补助,托育机构被 评为县级以上示范型机构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县级2万元, 市级3万元,省级及以上5万元。(四)专职保健人员补助。托育机构配备有医学专业的 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聘用 合同并按期在区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根据职称级别不同给 予每人每年补助1-3万元,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具有 护理等非医生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初级补助1. 5万 元,中级及以上补助2万元。具有医生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的,初级补助2万元,中级及以上补助3万元,儿科专 业医生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增加1万元。(五)托育机构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经费奖补。 各托
7、育机构针对周边区域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需求,按 要求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每月2期,活动经费每家 每期补助300元,经费按实际活动期数但不超过2期补助。(六)托育驿站建设和活动经费补助。全区各镇(街道) 负责辖区托育驿站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一次性 补助建设经费3000元。按要求开展互助式家庭婴幼儿照护 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活动的,托育驿站活动经费补 助300元/期,用于教师劳务费、道具材料等费用补助。(七)家庭养育指导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不断 规范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家 庭养育指导服务,把家庭养育指导服务纳入基层妇幼保健工 作内容。二、3岁
8、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要求(一)奖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已经注册登记,并在卫健部门备案的纯托育机构;经 教育、卫健部门批准的提供2 - 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 园;.设有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2 .符合路桥区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路桥区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路桥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 管理评审标准标准。(二)托育机构在奖补学年度内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1 .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到期未按时校验换证的;2 .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 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当年卫生保健评审不合格的;3 .存在安全隐患等其他不规范办园行为受到全区发文 通报批评及
9、以上处理的;4 .财务管理不规范,未设银行账户,未严格执行收费备 案制度的;5 .保健员未达到配比要求,持证率未达到100%,保教 (育)员持资格证率、上岗证率未达到100%;6 .不服从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部门监管,对涉及婴幼儿 健康和安全问题拒不整改的。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一)托育机构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拨付。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在每年年初提出上一年度奖补申 请。托育机构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卫健主管部门须于每 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补助方案,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 予以拨付。(二)托育机构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各托育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 保托育
10、服务工作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托育机构要对财政 奖补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其中托育机构运营生均补助用于减免或返还婴幼儿家庭托育费,其他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托育园 (部)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发展性支出。本方案与台州市托育补助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从优不 重复执行。四、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优化生育,降低群众托 育成本,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着力打造“优有善育”品牌, 积极扶持托育机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有 善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方力量,明确 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二)加强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公布辖区 托育机构等级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服务质
11、量监督管理, 进一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托 育机构需要严格按照有关经费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专 项核算,接受卫健、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虚报冒 领财政补助等情况的,视情节相应减少、暂停或扣回奖补资 金并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 力量积极参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工作。调动与联合 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同时,加强政 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托育工作,解决 “托育难、托育贵”问题,营造良好的生育友好氛围。以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打造 为目标引领,以建立
12、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 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主线,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探 索“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 集成改革、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拓宽普 惠托育服务供给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拓展婴幼儿养育供给服 务总量,优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 务高质量发展。三、主要内容(一)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一是实行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对经区卫健部门验收达标 备案后投入运营满一年的纯托育机构,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 进行建设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 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 补助建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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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桥区普惠托育 基本 公共 服务 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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