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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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公布单位】XX省【公布文号】XX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4号【公布日期】2013-06-13【生效日期】2013-06-13【失效日期】2018-06-12【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XX市人民政府XX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4号XX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32号) 已经2013年6月7日XX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3次政府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长艾学峰2013年6月13日XX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保护空中电波秩序, 促进公众移动通信与谐进展,保障
2、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 致使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 尽力协助运营商抢修,及时恢复公众移动通信。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基站所属人依法从 事基站的设置与保护。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妨 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 事先通知基站所属人,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者个人负责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依法投入运行的基站 设施。第二十八条基站运营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避免对其他 无线电通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第二十九条违反本
3、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将基站投入使用,或者者 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项目的,由基站站址所在地无线 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按 照XX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 线电主管部门按照XX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无线电主管部门通过抽检发现基站的设置、使用不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基站运营商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或者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关闭基站。 第三十一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
4、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编制基站建设专项规划与基站年 度建设计划、批准设置与使用基站与发放无线电台执照的;(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设置、使用但没有办理设置审 批手续、领取执照或者执照过期未办理更新手续的基站,运营商 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设置审批手续、补领或者更新执照,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按规定 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或者更新执照;超过6个月没有领 取执照的基站,运营商应立即
5、停止运行该基站,并按照本办法有 关规定与市无线电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者拆除基站。第三十三条集群通信、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通信 基站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民共与国电信条例、XX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有关 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设置、使 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 基站(包含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下列简称基站), 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
6、心,与移动 终端(如移动电话、便利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 收发信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含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 架等支撑设施与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下列简称运营商),是指依 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 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与其他增值电信业务 的单位及其基站设置具体实施单位。第四条XX市经济与信息化局是本市无线电主管部门。XX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基站的监督与管理工 作。市城乡规划、住建、国土、环保、城管、公安、物价、交通、 代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基站的有关管理工作。县
7、(市、区)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基站管理工作。无线电监测机构依法对基站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出具电磁辐射测试报告,为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基站的设置与使用提供 技术根据。第五条基站管理应当遵循明确定位、统一规划、合理 布局、有序建设、资源共享、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六条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全 市城乡规划、信息化进展规划与经济建设社会进展总体需求,组 织编制本市基站建设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规划委 员会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市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基站建设 专项规划时,应当听取环保、住建、国土、城管、公安、林业、 交通、代建等有
8、关部门与运营商的意见,并做好与城乡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运营商可根据本市基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本单位基站建设 中长期规划并报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各县(市)政府及市城乡规划、城管主管部门在XX县 区开发、旧区改造与新建、改建与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将 基站等公众移动通信设施纳入市政设施或者项目建设,统一规划、 统一安排、统一建设。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审定规划时,应当根据 基站建设专项规划将基站纳入对应技术文件的通信工程规划,并 落实基站站址、机房、天面、管线空间等有关配套设施规划。运 营商应提供与基站有关的现状与规划基础资料。第九条对规划有基站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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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公众 移动 通信 基站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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