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现代企业法律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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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一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 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由于,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 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3年以来,由于立 法机关采用积极措施,我国的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发 展。一、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及重要特性A 中共中央关于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 1月1 4日) 提出,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 然规定,是我国国有公司改革的方向。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 现代公司制度”。a何为现代公司制度?决定描述了它的基 本特性,即适
2、应市场经济规定,产权清楚、权责分明、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无疑,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是与此相适应的一种法律制 度。但是,在如何结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上尚有不同的见解。有人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运营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项的审判和仲裁 中,章程具有合用顺序优先的地位。因此,法律所规定的共同制定 公司章程:不仅规定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公司章程,还涉及设立 人应无一例外地批准公司章程的条款。(4)设立公司应符合公司组 织的条件,即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规定的组织机构。止匕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备事项应 符合法律规定,涉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等。A设立公司必须履行
3、公司设立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 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同时,也即为公司取得法 人资格的日期。A仅具有公司设立条件,而不履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不能成立, 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A2、公司资本制度足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成公司目的所实行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第一,资本法定。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拟定,并应 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公司法第22条、25条、2 6条、
4、79 条、82条、8 8条、91条等均表白了这一原则的实质内容,其目 的在于使公司成立时就有稳固的财产基础。a第二,强调公司必须有相称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公司法中 关于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的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股东责任的规定,关于股票发行价格 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精神。岫第三,强调公司 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公司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A3、公司组织与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根据所有权
5、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规定,规 定公司设立下列机构: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a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 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 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搬东会反映所有者的规定,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2)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业务执 行与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 东大会决议,负责公司平常经营决策;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 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接受股东 会监督。皿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不能将董事长看作是董事 会的
6、董事长,而应将董事长看作是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主持股东 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事务 和非诉讼事务上对外均代表公司。A(3 )经理(总经理)A为法定必设机构,这是中国公司法的特色之一。公司经理是由董事 会聘任的、对公司平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它是公司的代理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为监事)为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进行监督。2国有公司改建为公司,其核心是使公司真正成为 公司法人,并采用公司法规定的组织体制,完全采用公司法人治理 机制。只要真正这样
7、做了,而不是徒具形式,就可以收到改革的效 果。44、公司终止制度a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公司法人资格。公司终止 重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 产的因素(或破产界线)。这里的不能是指连续的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不同。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但仍 能通过各种途径调动资金,清偿到期债务,则不构成破产因素。 相反,如不能调动资金,则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构成公司破 产因素。A二是公司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 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
8、)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 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 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毕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常有吊销公司法人 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 消灭呢?否。公司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 法撤消。此时,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但需要在清算后才干注 销。否则,公司不进行清算就终止,将意味着对公司债权人的侵害。三、现代公司法发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a20世纪是公司法现代化的世纪。现代公司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 展的
9、规定,有了很大的发展。抽(一)折衷授权资本制的普及法定 资本制在国外公司法中曾居主导地位。所谓法定资本制,即前述我 国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做法。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助于健全公司的 财务结构,稳定公司资本,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缺陷是,由于 公司成立之初就将大批资金集中到公司,而公司的经营是逐步开展 起来的,易于导致公司资金闲置,导致不应有的低效率,不适应市 场经济发展的规定。1 9 3 7年,德国股份法一方面借鉴英美法系 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数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继而在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现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 权资本制已普及于大陆法系各国,即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两
10、 个资本额,即公司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公司设立时, 股东仅需认购章程规定的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其余股份,在公司设 立之后,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募足。这种制度使公 司较易设立,减少了公司设立成本,也避免了公司过早筹措过多资金导致公司资金闲置的问题,符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原则。(二)注重对法人股份进行规范公司出现的初期,绝大多数公司的股 份是由自然人个人持有的。从1 9世纪末的美国开始,公司股份法 人持有的现象逐渐发展起来。现在,公司股份持有法人化的现象已 相称普遍地存在于各国。所谓股份持有法人化,是指公司股份向法 人集中。这里的法人不仅涉及公司,也涉及各种各样的基金组织
11、。 由于股份持有向法人集中,自然人持股占主导地位时期所没有的问 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譬如经济力量过度集中、侵害小股东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欺诈债权人等。因此,各国公司法非常注重对 公司或其他法人持有他公司股份进行规范。其重要规则有:1抽、规 定持股法人的告知义务,即规定持有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履 行告知被持股公司的义务,以防止一公司对他公司的任意支配。2、严禁互相持股,或者严禁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a 3、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享有少数股东权,限制大股东的权利,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利。a(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应建立的机 构。但随着时间的推
12、移,人们越来越结识到,仅有公司组织机构局限 性以构成良好的监督,还必须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20世纪 7 0年代,围绕公司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分离的公开性大型股份公 司运营机构的运营状况提出了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即建立公司经营 中的指挥和监督体系。1 9 9 2年5月,美国法律协会通过十年的认真研究,发表了题为公 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议的报告。该报告的一个重心是强化监 督机制,引进具有独立性的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一半), 在董事会内组成监督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下位机关。同时,任命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也需有过半数外部董事参与。M991年5月,英国一系列公司倒闭事件促使该国财务报告委员
13、会、 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一个由12人组成的世界上第一个公司治 理委员会,于1 9 92年1 2月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该报告注重公司的财务控制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强调董事 的控制与报告职能和审计人员的角色。该报告认为,一个有效的内 部控制系统,是公司高效率管理的一个基本部分。基于此,委员会提 出了一个公司治理的外部人模式,强调外部非执行董事在内控和审 计委员会中的关键地位,突出董事会的开放性、透明性、公正与责 任。A之后,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的探索席卷了全球。许多国家和国际 组织相继提出研究报告和规则体系。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合 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1
14、9 99年5月)。依据该 文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原则是:1、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a2、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所有股东,涉及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 平等待遇。假如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3、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在发明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公司财务健 全等方面而积极地进行工作。4、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 问题,涉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 ,息、O5、治理结构框架应保证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 的有效监督,并保证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这些具体
15、原则向 人们揭示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两个注意点:一是股东权的保护与 股东的平等待遇,二是董事会的监督与董事会的责任。显然,这里 的原则具有明显的英美法色彩,完全没有涉及大陆法系公司法中的 监督机关。假如再肯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有效监督,则是一个 较完善的原则。(四)一人公司的迅速发展认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现有的公司法律制度涉 及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和古典公司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现代公司法 律制度不仅涉及现代公司组织制度,还涉及现代公司会计制度、现 代公司人事制度,公司终止制度等等,是有关现代公司多种制度的 总合。也有的人认为,现代公司制度不等同于现代公司形式,现代 公司形式应是现
16、代公司。作为一种公司法律制度,应着眼于所有公 司,即使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也必须着眼于规范所有公司。因此, 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定,以公司为核心,多种公司形 态并存,任出资者自由选择的公司法律制度。它的现代应表现在 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不同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时的公司制度;另 一方面,也不同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司法律制度。同 时,持这种见解的人还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决定明确指出国有 公司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有益探索。这表白,公司 制仅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途径,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范围应 大于公司法律制度。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白,虽然发达 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
17、视现代公司的作用,但现代合作公司、个人“有限责任”待遇最早仅给予股份公司股东。而股份公司刚刚出现 时,无疑都是多投资主体建立的公司,因而被称为社团法人。但是,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需要中小公司。 而中小公司的出资人不享有有限责任原则所带来的利益,则无法 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中小公司难以发展。所以,人们产生了扩大 有限责任原贝/合用范围的需求。适应这种需要,18 9 2年,德国人 发明了有限责任公司,并为各国所仿效。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 由两个以上股东建立。于是,一人建立的公司的股东对扩大有限责 任原则合用范围的需求又于1 9世纪末、2 0世纪初突出出来了。 开始,仅有
18、个别国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而多数国家不允许设立一 人公司,但允许公司设立后出资人将出资转让为一人占有。从20 世纪5 0年代开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日益增多。当前,美 国、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丹麦、荷兰、卢森堡、我国澳门 等国家(或地区)以及欧盟均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日本等国 还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情况下,各国公司法为了保护 债权人利益,强化了一人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如同一自然人 不得设立数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不得成为一人公司的 唯一股东。有些国家还规定了一人公司股东的特殊公示义务和与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定情形。抽(五)公司法的国际化A公司法本是国内法
19、,但是公司法涉及资本流动和商事交易,而资本 流动和商事交易不也许局限于一国之内。因此,20世纪中期以来, 出现了公司法国际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一方面表现为国际公约,譬 如1 9 5 6年认可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海牙); 另一方面表现为地区性的法律规范,其典型代表是欧洲公司指令, 它起着协调欧盟国家公司法的实质性作用。公司法的国际化趋势还 反映了英美法系公司法和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互相影响。由于公司法 的发展与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相伴而行,而国际贸 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对公司组织的客观规定,不可避免地会促进 两大法系公司法的融合。这种趋势使人们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即 每一个
20、国家公司法的完善必须突破一个国家的范围,并注意吸取各 国公司法发展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与成果。a四、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几点思考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是我国立法机关 制定的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自1994年7月1日实行 之日起,至今已有六年多。毫无疑问,它对我国恢复建立公司制度, 推动国有公司走公司制之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了很 重要的作用。其意义应当充足肯定。但是,由于颁布公司法时,我 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足暴露,实践 对公司法规则的需求不及今日,因而公司法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 陷。随着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人们也提出了许多应由
21、 公司法解决的新问题。譬如,依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应由董 事会召集,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召集,但实践中屡屡出现董事长不召 集董事会,特别是有的公司的董事长丧失了任职资格或者涉嫌犯罪 时,惟恐被罢免,自己不召集董事会,也不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 董事会,因而股东大会也无法开成。这表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尚 有缺陷。因此,公司法应尽快进行适当修改。公(一)进一步借鉴 国外的成功经验,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无疑,我国公司法在起草时,已经注意到公司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公司形式,因而 借鉴了国外许多经验或国际通例,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 任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等。但是,当时对国外许多作法未来
22、得 及全面、认真地研究和考量,一些好的经验未能吸取。通过六年多 的研究和实践中的比较,人们对有些经验的结识已经明朗,因而现 在有也许在更大范围内借鉴国外成功的作法。譬如:1、减少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偏高,不利于吸引国外的投资。 现在,我国尚保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制度。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实行国民待遇,公司法律制度一元化,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将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 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应当减少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的规定,
23、不仅存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的问题,还存在着 忽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不能将资金充足运用起来,导致部 分资金闲置或者用于非经营活动。鉴于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实行授 权资本制的作法,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 足的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 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募足。该期间的长短,应由公司法作 出明确的规定。A3、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可在公 司法修改中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24、,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这种作法,废除的是政府主 管部门对公司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 为保证公司的成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 查仍是必要的。从公司设立的特许主义到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主 义,再从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主义到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每一次 过渡,都在纠正市场准入的限制竞争方面向前迈出了一步。而公司 设立的准则主义,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反对限制竞争的一大奔腾。由于,它不再给任何一个投资者以设立公司的特权。同时,由于设立 公司的准则是载入法律的,最容易使社会公众知晓。因此,设立公 司的准则主义极大地提高了公司设立的透明度。当然,在实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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