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反思与调整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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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治毒刑事政策之反思与调整路径摘要:“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在我国立法、司法等层面构建严密、成效明显,但一味强调“重”已不符合现实需求,其 不足表现为:对毒品市场和禁毒成本的重视程度不足;重打击惩处难以根治毒品犯罪问题;不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 效落实。因此,应积极调整“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其路径包括:(一)转变“重刑治毒”思维;(二)立法层面实现毒品犯 罪刑罚轻缓化;(三)司法层面毒品犯罪死刑严格限制适用。关键词:毒品犯罪;重刑治毒;宽严相济;刑法轻缓化引言2020年我国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8万件,重刑率25.7%,与2019年的8.5万件、重刑率22%相比,案件数 量在下降,但
2、总体情况并不容乐观。“重刑治毒”刑事政策过分强调“重刑”,似乎存在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内在精神背离之嫌。 因此,有必要从“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具体内容入手,探究其现存问题,并尝试寻找其调整路径以完善其本身。一、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具体体现(一)法律规定面对严重的毒品犯罪形势,立法机关通过扩大犯罪圈予以回应,并对此处以重刑。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 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文件的出台与1997年刑法的颁布,逐步建立起我国治理毒品犯罪的 法律体系。(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最高刑为死刑,且追究刑事责任时只 看数量。但从因果关系看,此罪名所涉及的行为并非是对他
3、人生命法益造成直接的损害,无法直接认定罪行极其严重1。 此外,该罪并不必然产生严重损害,设置死刑并非必要。(2)毒品犯罪行为判定重在数量,纯度并不影响行为认定, 极易造成学界与实务界对“但书”条款是否适用于该罪产生分歧。(3)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规定比累犯更严厉,对此规 定的批评之声也较多。其中,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问题曾在刑法修正案(八)、(九)建议案中被提出修改要求,却未获 认同。究其原因,是对死刑威慑力的依赖和对毒品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重视2。(二)司法解释针对最高法与2016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界多有批判。主要观点 如下:(1)此解释意在提高重刑适用率,
4、不利于发挥预防毒品犯罪;(2)加大了犯罪人重回社会的难度;(3)并非所有 毒品犯罪行为都是“最严重的罪行”;(4)为落实宽严相济之政策,需慎重适用“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三)司法实践实践中,“重刑治毒”刑事政策的重刑化偏向十分明显。具体而言,死刑适用标准有两种模式:(1) 一体化量刑模 式;(2)针对运输毒品罪进行独立量刑。实务中采取一体化量刑模式较多,运输毒品罪独立量刑模式较少。(四)座谈会纪要及其他文件2000年和2008年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 作座谈会纪要强调要严以惩治毒品犯罪;2014年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表示进一步加大对毒品
5、犯罪活动的打 击力度;2015年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则进一步限制了对毒品犯罪者 适用缓刑的条件,毒品犯罪重刑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此后,6部涉及毒物毒品犯罪、互联网涉毒犯罪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相继出台更是直接体现出我国坚持“重刑治毒”的立场。二、“重刑治毒”刑事政策所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剖析近年来,我国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及犯罪者人数呈现出下降趋势,但毒情依旧严重,因而,我们必须正视当前“重 刑治毒”刑事政策所存在的不足。(一)对毒品市场和禁毒成本的重视程度不足在我国毒品犯罪已经处于境外流入、国内消费为主的阶段背景下3,意图通过控制毒品供应以降低毒品用量甚至 消除毒品
6、问题的“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并非最佳选择。首先,毒品市埸并非完全符合供求关系规律。毒品供应的减少并不会影响毒品消费,反而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4。 目前,毒品需求群体有成瘾者和偶尔吸食者两种。偶尔吸食者的需求会因价格上涨而减少,甚至会放弃吸食行为。但成 瘾者对毒品具有依赖性,且在“过瘾”的需求下,其需要的毒品数量只会越来越大,也必须缩短吸食毒品的时间间隔,即 毒品需求受制于成瘾者毒瘾支配,而非供应量的多寡。其次,毒品价格上涨的暴利会吸引更多新人“入行”。一旦毒品的 供给量因受制而减少,其价格上涨必然使毒品生产、销售等“从业”人员的预期收益大幅增长,极易刺激相当一部分人冒 险“入行”。最后,禁毒力度
7、加大意味着政府支出成本增加。目前,我国从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与为此所付 出的成本是不相匹配的,“运动式”的毒品犯罪专项打击势必要提高政府对查处和惩罚毒品犯罪的成本,配备高质量的装 备和高素质的禁毒人员有利于降低毒品犯罪者的收益,提高打消其犯罪念头的可能性。由于毒品市场具有稳定且完善的体系,因此,专门针对毒品犯罪实施的“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会在一定范围内加剧毒 品市场内毒品供需的紧张关系。诚然,“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对于打击毒品犯罪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对于毒品市场 本身的关注和认识不足,不利于发挥作用。(二)重打击惩处难以根治毒品犯罪问题一方面,“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不利于完善毒品犯罪刑
8、事立法。利益是毒品市场运行之本,但其内容主要以打击毒品 供给方为主,并未破坏吸食者利益,毒品犯罪仍然有利可图。此外,我国并未对吸食毒品行为予以规制给吸食者提供了 一条暗道,直接影响禁毒工作进程。可见,“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在立法方面所存在的天然不足,难以使其发挥良好的预 防作用。另一方面,“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不利于对毒品犯罪开展综合治理。“重刑”侧重强调打击与处罚,对此产生了路径 依赖。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重刑处罚毒品犯罪的现状下,仍有很多人愿意为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所冒险的现象足以 说明,严刑重罚并不能完全控制和预防毒品犯罪。联合国颁布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9、物公约指出管制毒品 应从减少供应、需求和危害三方面,通过倡导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来达到毒品的“三减”效果。(三)不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落实其一,“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强调“严打”。任何犯罪都有其发生原因,毒品犯罪也不例外,据此可知,我国刑法仅对 毒品供应行为进行处罚并不合理。刑法必须具有处理犯罪问题的最后性以体现其刑罚启动和罪行设置的正当性、均衡性 9,而我国视刑法为治理毒品犯罪问题的不二选择违背了法治理念之内核。其二,“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不利于刑罚的轻 缓化。带有强烈报应主义色彩的死刑或者徒刑以威慑、惩罚毒品犯罪者的方式,会使其陷入重刑化的倾向之中,与“宽严 相济”之理念相违背。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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