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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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瓯海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 5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 通知(温政办201774号)关于温州市“百园万企” 小微企业园示范引领工程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9) 2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水 平十条刚性措施(试行)(温政办2020) 36号)等文件 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园建设步伐,加强小微企业 园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质效水平,优化小微 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
2、展,特制定本管理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园(制造类),是由区 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 业综合发展平台。第三条 小微企业园可采取政府主导、龙头企业开 发、工业地产、片区企业组团开发、村集体联合开发等建 设模式,入园企业可选择建设厂房发展、购置厂房发展、 租用小微企业园生产厂房从事制造、加工生产活动。第二章园区规划建设第四条各小微企业园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主导产业,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200亩以下园区原则上只能规划 一个主导产业,200亩以上园区原则上规划不超过两个主 导产业,鼓励200亩以上园区规划一个主导产
3、业,主导产 业入园企业数和厂房建筑面积占比均不低于70%o第五条 各小微企业园要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职工宿 舍、食堂、文娱、研发、仓储、物流、检测等生活、生产服 务设施,园区非生产性公共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 的比例控制在5%-7%,非生产性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 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5%-25%O第六条 新建小微企业园一律按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 建设运营通用要求-团体标准T/ZAH015-2019,推进园区 智慧化建设,同步规划建设安防管理系统、能效管理系统、 环保监测系统、人行车行管理系统、生产经营分析系统、智 慧消防管理系统等智慧化管理系统。100亩以上园区应在 2020年底前完成
4、数字化改造,100亩以下园区应在2021年 底前完成数字化改造。第三章入园管理第七条 各新建小微企业园要围绕“五集五度”要求, 科学制定小微企业入园标准,优先安排低能耗、低排放、 高附加值的企业入园,其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具体行业 指标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行“标 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属地 乡镇(街道)、产业平台牵头,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入园-2- 标准和遴选办法,并负责入园企业遴选工作,区经信局加以 指导。入园标准、遴选办法和遴选结果报区小微企业园联席 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各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业务 (如区住建部门办理预售登记业务)。拟入园企业
5、应与小微企 业园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企业入园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入园达产要求、在园管理和退出规定, 严格按合约进行管理。第八条 各小微企业园要本着“保本微利”和“降低小 微企业用地成本”的原则,严格小微企业园销售与入园管 控,严格实施“四限”规定(限房价、限自持、限面积、限 转让)。(一)全区小微企业园销售均价不得超过2900元/平 方米,销售最高价不得超过销售均价1000元/平方米,销 售价格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二)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主 体自持部分(自持比例不低于20%)不得销售和转让,且 不得强制租赁、捆绑租赁(变相销售)给入园企业。实行 租赁时,厂房一
6、次性出租合同期限不得高于5年,租金支 付周期不超过一年。(三)产权开发式小微园,单个入园(包括租赁和购 置)企业面积一般最小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对亩均税收 达到3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 购置厂房限制面积放宽至1.5万平方米。(四)入园企业取得小微企业园厂房产权或租赁使用 权后,未经属地批准不得转让、转租。对确因经营不善或 其他原因需要转让的,按不高于市场评估价由属地政府优-3- 先回购,属地政府放弃回购的,受让企业须符合入园条件, 方可转让。第九条 属地镇街、开发区不定期对园区入驻企业开 展巡查,对违反安全生产和不合规企业进行定期排查、整 改、清退,杜绝“四无”企业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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