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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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进一步提 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物警戒质 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以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为蓝本,结合我省注 射剂、生化药品、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种持有人多的特点及药物警戒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 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内持有人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政
2、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第三条持有人应当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本细则具体要求建立并 持续完善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 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 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第四条持有人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 药品安全风险,保
3、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药品的安全性特性。(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况。(三)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四)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针对儿童、孕产妇等特殊群体使用的药品。(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药品。【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 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第四十条由持有人发起或管理的平面媒体、数字媒体、社交媒体/平台也是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来源之一,例如利用企业微信公众账
4、号、微博、论坛等形式 收集。【政策依据】考虑当前信息化普及情况,部分持有人可能存在此信息收集途 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第四十一条由持有人发起的上市后研究(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或有组织 的数据收集项目中发现的个例不良反应均应按要求报告,如临床试验、非干预性 流行病学研究、药品重点监测、患者支持项目、市场调研或其他市场推广项目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由持有人发起或资助 的上市后相关研究或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持有人应当确保相关合作方 知晓并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第四十二条上市后研究或项目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原则上应由持有人向监管 部门报告,但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
5、段干涉研究或项目合作单位的报告行 为。【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由持有人发起或资助 的上市后相关研究或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持有人应当确保相关合作方 知晓并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第四十三条境内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要用于持有 人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评价。持有人应对反馈的报告进行处理,如术语规整、 严重性和预期性评价、关联性评价等,并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和时 限要求报告。【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 反应发生情况等。收集过程与内容应当有
6、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客 观。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反馈的疑似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 价,并按要求上报。第四十四条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应当收集在境外发生的疑似药 品不良反应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委托第三方等途径收集。【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 药品,持有人应当收集在境外发生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第四十五条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应当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加强药品上 市后监测,并且如实记录好加强监测的相关资料,如方案、记录、报告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
7、范第三十九条:对于创新药、改良型 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 持有人应当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在上市早期通过在药品 说明书、包装、标签中进行标识等药物警戒活动,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患者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报告意识。第四十六条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 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获取信息困难,应尽可 能获取四要素信息。【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 反应发
8、生情况等。收集过程与内容应当有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客 观。第四十七条持有人应对首次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进行记录,原始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原始记录包括纸质记录、电子文档、录音、网站截屏、 电话记录、医生面访记录表等,原始记录表格设计应当合理,便于记录。【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 反应发生情况等。收集过程与内容应当有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客 观。第四十八条原始记录传递过程中,应当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可追溯。所有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持有
9、人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 的处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所有个例不良反应报 告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可追溯到原始记录。【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一条:原始记录传递过程中, 应当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为确保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 及时性,持有人应当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第四十九条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对严重药 品不良反应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 话、访视等适宜的方式对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追踪访问,并有完整的随访记录。【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 信
10、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信息存疑时,应当核实。持有人应当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 行随访。随访应当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信息无法在首 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可先提交首次报告,再提交跟踪报告。第五十条持有人应当报告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怀疑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有 害反应,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提交应及时,已提交的个例不良反 应报告表应能追溯到原始记录、随访记录,且内容一致。【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七条:持有人应当报告患者 使用药品出现的怀疑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可能因药品质量 问题引起的或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
11、量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八条: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填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相关填写要求。第五十一条持有人应当对各种途径收集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开展信号 检测,根据自身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科学、有效的信号检测方法及检测频 率,并按规程文件开展信号检测工作。【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五条:持有人应当对各种途 径收集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开展信号检测,及时发现新的药品安全风险。第五十二条信号检测频率应当根据药品上市时间、药品特点、风险特征等相 关因素合理确定,持有人对于上市后信号检测频率可以设置每月、季度、半年或 每年一次,高风险品种应适当
12、增加检测频率。【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七条:信号检测频率应当根 据药品上市时间、药品特点、风险特征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对于新上市的创 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 求关注的其他品种等,应当增加信号检测频率。第五十三条持有人应当建立信号检测台账,综合汇总相关信息,对检测出的 信号开展评价,综合判断信号是否已构成新的药品安全风险。【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条:持有人应当综合汇总相 关信息,对检测出的信号开展评价,综合判断信号是否已构成新的药品安全风 险。第五十四条持有人应当综合汇总相关信息,对检测出的信号开展评价,信号 评价的信息应
13、全面,持有人应对检出的信号应提出合理的评价意见。【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条:持有人应当综合汇总相 关信息,对检测出的信号开展评价,综合判断信号是否已构成新的药品安全风 险。第五十五条持有人应及时对新的药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信号评价的全 面性和合理性。此过程中的信号评价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并提出 合理的评估意见。【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持有人应当及时对新 的药品安全风险开展评估,分析影响因素,描述风险特征,判定风险类型,评 估是否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获益-风险平衡。第五十六条持有人对于确定的信号(存在充分证据表明与目标药
14、品相关的不 良事件)需要判定为已识别风险,对于尚不确定的信号(与目标药品存在可疑联 系但未经证实的不良事件)需要判定为潜在风险,并且需要进一步调杳和监测, 尤其对于聚集性特点的信号要进行重点关注。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 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等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五条:风险类型分为己识别 风险和潜在风险。对于可能会影响产品的获益-风险平衡,或对公众健康产生不 利影响的风险,应当作为重要风险予以优先评估。持有人还应当对可能构成风险的重要缺失信息进行评估。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六条: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 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等采取适当的
15、风险管理措施。第五十七条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或按照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 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一)量化并分析潜在的或已识别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例如描述发生率、 严重程度、风险因素等);(二)评估药品在安全信息有限或缺失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例如孕妇、特 定年龄段、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人群);(三)评估长期用药的安全性;(四)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五)提供药品不存在相关风险的证据;(六)评估药物使用模式(例如超适应症使用、超剂量使用、合并用药或用 药错误);(七)评估可能与药品使用有关的其他安全性问题;(八)
16、按照一致性评价原则开展的进一步研究。【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一条: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 风险情况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或按照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及其活动不得以产品推广为目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二条: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一)量化并分析潜在的或己识别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例如描述发生率、 严重程度、风险因素等);(二)评估药品在安全信息有限或缺失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例如孕妇、特 定年龄段、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人群);(三)评估长期用药的安全性;(四)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五)提供药品不存在相关风
17、险的证据;(六)评估药物使用模式(例如超适应症使用、超剂量使用、合并用药或用 药错误);(七)评估可能与药品使用有关的其他安全性问题。第五十八条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回顾、汇总和 分析,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在数据裁止时间60 日内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报告。【政策依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定期安全性更 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 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第五十九条持有人应当对于已识别的安全风险,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 持有人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评估方案并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执
18、行情况和实施效 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七条:对于已识别的安全风 险,持有人应当综合考虑药品风险特征、药品的可替代性、社会经济因素等, 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条:持有人应当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第六十条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 品风险,并留存沟通记录。【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 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品风险。第六十一条持有人可根据不同沟通对象及沟通目的选择
19、适当的沟通方式或 沟通工具。【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 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品风险。第六十二条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存在重要风险的已上市药 品,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药物警戒计划应当报持有人药品安全委员会审核, 其审核记录应当留存。【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九条:药物警戒计划应当报 持有人药品安全委员会审核。第六十三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完善的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覆盖关键药物 警戒活动。至少应当覆盖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与资源、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 评估、风险控制、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
20、规范第一百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完善的 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可能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应当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第六十四条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中可能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本部门和 其他部门文件应当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完善的 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可能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应当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第六十五条持有人应建立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文件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可操作。【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一条:制度和规程文件应 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替换或撤销、 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并有相应的
21、分发、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制度和规程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第六十六条持有人应当创建并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在主文件修订日志 中记录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发生的变更并依据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对药物警戒体 系主文件进行版本号管理。主文件更新过程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四条:持有人应当创建并 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第六十七条持有人应当重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建立和及时更新。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当药物警戒责任主体(持有人)、药物警戒组织机构、药物警戒负 责人、药物警戒活动委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因监管部
22、门检查、持有人内部 审核等工作需要的,持有人应当及时更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参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进行撰写。【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五条:持有人应当及时更 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确保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保持一致,并持 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主 体责任,组织制定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第六十八条持有人应当规范记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妥善管理药物 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关键性药物警戒活动应有记录,如:质量管理、内 部审核、组织机构、人员与培训、设备和资源、信
23、息收集、报告评价与处置、报 告提交、信号检测、风险评估、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沟通、药物警戒计划、文件记录和数据管理、药物警戒体系 主文件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七条:持有人应当规范记 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妥善管理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记 录与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可追溯。关键的药物警戒 活动相关记录和数据应当进行确认与复核。第六十九条药物警戒活动记录应当记录填写时间,更改记录时应签注修改人 姓名和修改日期,并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必要时注明理由。【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七条:持有人
24、应当规范记 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妥善管理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记 录与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可追溯。关键的药物警戒 活动相关记录和数据应当进行确认与复核。第七十条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至少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十年,并有制 度或文件明确规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记录和数据在保存期间损毁、丢失, 备份数据的载体应放置在安全场所。【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三条:药物警戒记录和 数据至少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十年,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记录和数 据在保存期间损毁、丢失。第七十一条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的,应当同时移交药物警戒的所有相关 记录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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