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12号 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代处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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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12号)【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废物污染代处置【要旨】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持续污染,检察机关可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职能,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调查取 证完成后,犯罪嫌疑人无力处置污染物,行政机关又不履行代处置义务的,检察 机关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职。【基本案情】2017年10月,冯某某等将从浙江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达 公司)非法收购的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境内,非法倾倒过 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清理出油泥及污染物共计135吨。徐州市睢宁生态
2、 环境局(原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油泥转移至一停车场内,其中71吨用塑料桶 贮存、64吨临时放置货车上。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油泥属于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其中所含 甲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等成分均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相应标准值,系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根据当地集中管辖规定,睢宁县公安局2018年5月将刑事案件移送徐州铁 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7月23日就刑事部分向徐州铁 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9月1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8 月8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
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支持检察机关全 部诉讼请求,判令冯某某等人赔偿尚未倾倒的64吨油泥需要支出的应急处置费 545166元、135吨油泥混合物处置费用931665.8元。同时,冯某某等五人分 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嘉达公司被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各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并主动支付相关处置费用。2019年4月17日,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鉴于本案刑事 诉讼证据已经固定,涉案油泥在未按规定进行专业技术封存的情况下存放长达 18个月,持续造成环境污染,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睢宁县院)会同法 院、公安、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油泥处置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鉴于污染者 处
4、于刑事羁押状态,检察机关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其承担环 境修复费用,为避免污染持续发生,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强 制法相关规定,应由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物代为处置。但会后,生态环境 局仍未依法履职。【调杳核实和督促履职】针对生态环境局怠于履职情形,睢宁县院于2019年5月22日以行政公益 诉讼案件立案,并多次到油泥存放现场调查取证,向公安机关核实相关情况,通 过拍照、录像、询问证人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经现场勘查,贮存油泥的塑料桶 未采取专业技术封存,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亦未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油泥持续挥发并部分渗漏,对周边空气、土
5、壤造成二次污染。2019年5月27日,睢宁县院向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 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2019年7月2日,该局书面回复称,其没有处置固体废 物的职责,且油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不能在办案过程中处置。对此,睢宁县院再次向公安机关核实涉案污染物最新情况,并到油泥堆放现 场跟进调查,证实油泥处置不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检察建议发出后,生态环境局 始终未履行代处置职责。因值梅雨季节,油泥渗漏、流淌情形加重,生态环境仍 持续受到侵害。【诉讼过程】2019年7月16日,睢宁县院以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为被告,向徐州铁路 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8月14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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