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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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 理,建立健全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 况评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 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项 目第三条 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工作(以下简称 “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科学、以评促建 的原则。第五条 评估对象是由上海市文化
2、和旅游局认定的市级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第六条评估工作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第七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每三年对市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开展一次评估。第八条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 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务。第九条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订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 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标准。第十条评估工作按照程序进行,分为初步评估和最终 审定。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对区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 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 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对本单位履职尽责情况 及传承人传
3、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至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提交结果进行最终审定。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方式包括审核材料、听取报告、实 地考察等。第十二条 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一)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保护规划、 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队伍、传承场所等基础保障工作 情况;(-)市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图文、影音、实物资料和 数字化建设等记录建档工作情况;(三)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措施、带徒授艺、社区认 同、发展振兴、理论研究等传承发展工作情况;(四)围绕市级代表性项目开展宣传推广、社会普及、 拓展传播、媒体宣传等工作情况;(五)
4、其他保护工作情况。第十三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的评估内 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 技艺状况等。(-)传艺情况,包括向相关群体如青少年学生传艺情 况,参加非遗进校园普及教育活动等。(三)参与宣传和交流情况,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 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 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四)项目实践情况,包括从事生产、表演、创作及核 心技能提升等项目实践活动。(五)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况,包括收 集、保存相关实物或者资料、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和传承人记录;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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