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集合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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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集合7篇【篇1】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平 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其次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干脆经济损 失的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 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依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干脆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1人以上重 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或者1亿元以上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1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 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1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 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 报告和举报。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殊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篇3】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20xx年11月2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平安生
3、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平安事 故的调查处理,仔细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刚好追责,吸取事故教训I, 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其次条条例其次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 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 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 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干脆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根据死亡人员进
4、行统计,并重 新确定事故等级。事故造成的干脆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31)提出看法,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事故 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干脆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确定。第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科学严谨、注意实效的原则仔细开展。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缘由,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 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肃穆的 处理看法,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第六条对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
5、的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刚好向督办机关请示汇报。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 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详细指导,严格审核把关。第七条对于中心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提级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 发生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 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提级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担 当。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 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 准
6、后执行。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 故调查组特地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下列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 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一)特殊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特别状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 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
7、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四)特别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 成员对事故的缘由、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样看法 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看法;仍有不同看法的,应当进 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看法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工作 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二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期限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 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三
8、条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 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在政府网站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须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 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状况、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的落实状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煤矿、海上石油事故的调查 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篇4】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
9、查处理,落实生产平 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其次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干脆经济损失 的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 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依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干脆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1人以上重 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1人以下重伤,或者
10、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 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1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 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 者1010万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 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刚好、精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 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刚好、精确 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缘由和事故损
11、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 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 责,刚好、精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供应必要的便利条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协作,提高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看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 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
12、报,接 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刚好处理。其次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报告。状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干脆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并通知 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
13、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 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马 上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状况。第十一
14、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状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数)和初步估计的干脆经济损失;(五)已经实行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状况的,应当刚好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改变的,应当刚好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 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改变的,应当刚好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15、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 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 人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当爱护事故现场 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缘由,须要移动事故 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保 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据事故的状况,对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立案
16、侦查,实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 公安机关应当快速追捕归案。第十八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 告和举报。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殊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干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可以授权或者托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托付事故发生 单位组织事故调
17、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 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 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改变导致事故等级发生改变,依照本条 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十一条特殊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 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 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与。其次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事故的详细状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18、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 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其次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须要的学问和 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干脆利害关系。其次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其次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人员伤亡状况及干脆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次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 的状况,并要求
19、其供应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 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照实供应有关状况。事故调查中发觉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刚好将有关材料或 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次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须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 托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 以干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 限。其次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 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隐私。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 者101
20、0万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 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刚好、精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 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刚好、精确 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缘由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 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 责,刚好、精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的事
21、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供应必要的便利条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协作,提高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看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 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 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刚好处理。故的信息。其次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 故调查报告;特别状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 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
22、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状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干脆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缘由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 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 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 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重大 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别状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
23、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惩罚,对负有事故 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 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仔细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 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状况应当接受 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状况由负责事故调查
24、的人民政府或者其 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赐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马上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事故发生单位处101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 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1%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赐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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