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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昌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 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 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 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 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 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市、县
2、(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 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 民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 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尚未造成 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3、并处20xx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和毁坏森林防火设 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 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占用、干扰森林防 火专用电台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情节轻微 的,可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
4、引起森 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对个人并处4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 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及涉林街 道办事处参照本条例执
5、行。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XX年X月XX日 西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XX年X月 XX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昌市森林防火规定同时废止。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 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第七条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 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 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 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第九条市、
6、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 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口常工作。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工作人员。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 下列职责:(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二)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 设,组织森林防火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三)分析研究森林火情动态,制定扑救
7、方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 火灾;(四)通报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有关问题;(五)监督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 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相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 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四条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发 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 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8、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设置森林防火告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教育部门应当对全市学校学生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 教育。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进行森林 防火安全教育,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宣传牌。交通运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和乘客进行森林 防火安全教育。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林区建设瞭 望台(塔)、防火隔离带、蓄水池、视频监控系统等防火设施,合理规划 防火通道。第十七条市
9、、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 防火专用车辆,列入特种车辆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森林消防标志图 案,安装警报装置。第十八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重点 水源林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 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第二十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公顷林地面 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高火险期内应当按照每百
10、公顷林地面积配备 不少于2名护林员。护林员应当持证上岗,配戴标识。第二十一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 护林员和防火队员的待遇,购买相应的保险。第二十二条在林区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对从业人员和游人宣传森林防火 安全,设置警示牌,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毁坏森林防火设施,非法 占用、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第二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二(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
11、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五)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六)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 设工程等野外用火;(七)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境、甘蔗地、牧草地、秸秆, 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第二十五条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防止被 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用火、玩火引发森 林火灾。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一切车辆和人员
12、进 行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第二十七条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第二十八条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 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并发布公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 职工和居民外,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第二十九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国务院森林 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二)有专人负责和必要的防火措施;(三)组织扑火人员,配备灭火工具;(四)用火时专人看守,用火后彻底熄灭;(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
13、条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将火情和扑救 情况按规定上报。第三十一条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刻赶 赴火场指挥处置。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 预案,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快速有效的组织力量,扑打明火、清理余 火、看守火场,同时做好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人员伤亡。第三十二条森林扑火队伍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调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
14、挥机 构决定。当地驻有武警森林部队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 定调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当地没有武警森林部队的,由县 (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申请调动。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参加火灾扑救的队伍、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 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交通秩序,查处森林 火灾案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员、物资的运输及道路通畅。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护。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情况分析,设置火场移动气象台,及时提供火场 气象数据,适时组织人工增雨。通信部门负责保证现场通信畅通。电力部门负责电
15、力保障和线路运行安全。第三十四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扑救森林火灾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森林防火专业队伍为主。不得组 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第五章灾后处置第三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调查报告,同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第三十七条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 通运输工具,并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评残和抚恤;符合烈 上条件的,按规定上报评定。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基 本生活救济。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第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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